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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行政复议规定(市政府令第84号)地方政府规章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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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行政复议规定(市政府令第8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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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制度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3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4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的力量配置情况,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建立和完善办案场所,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行政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5条
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作为对被申请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和行政问责的依据之一。第二章申请
第6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其变更;申请人不同意变更的,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第7条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8条
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构收到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十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第9条
行政复议机构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10条
信访部门收到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事项的申诉,应当告知申诉人依法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三章受理
第11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收到申请材料的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申请。
第12条
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载明下列主要内容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一)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进行答辩和举证;(四)说明对具体行政行为建议维持、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进行行政复议调解等答复意见;(五)作出答复的时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应当装订成卷并附目录和说明。
第13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未制作或者送达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
第14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于案件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代表人的行为对被代表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变更、放弃、和解或者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须经被代表人同意。
第15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第三人参加时间不超过十日,不计入法定审理期限。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16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有权向其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诉。经审查不受理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责令其受理。
第17条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而不受理或者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第18条
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起诉之日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19条
申请人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被受理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行政复议。第四章审理
第20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对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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