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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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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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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维护房屋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为房屋产权登记提供准确的资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市区房产测绘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房产测绘,是指房产测绘机构依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对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房产测量和绘制房产图的行为。
第4条
房产测绘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测绘成果应当真实反映测绘房屋的自然状况。
第5条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房产测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的统一管理工作。第二章房产测绘内容
第6条
房产测绘的基本内容包括:房产平面控制测量、房产调查、房产图绘制和房产面积测量等。
第7条
房产平面控制测量应当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分级布网的原则。
第8条
房产调查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所有人姓名或名称;(二)产别和产权来源;(三)房屋坐落、结构、层数及所在层数;(四)房屋建成年份、用途;(五)墙体归属;(六)房屋权属界线;(七)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9条
房产图分为房产分幅平面图(以下简称分幅图)、房产分丘平面图(以下简称分丘图)、房产分户平面图(以下简称分户图)。
第10条
分幅图是指按照规定比例将全市按矩形编号分割成的若干幅平面图。分幅图应当注明行政境界、街路、丘界、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围护物等涉及房屋权属要素以及房屋权属有关的地理名称。分幅图应当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第11条
分丘图是分幅图的局部图,是绘制房屋产权证附图的基本图。分丘图上除表示分幅图的内容外,还应表示房屋权界线、界址点点号、窑洞使用范围、挑廊、阳台、建成年份、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墙体归属和四至关系等。
第12条
分户图是指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房屋权属范围的细部图。分户图应当包括本户房屋所在地的地名及门牌号、丘号、栋号、所在层数、户号或室号、房屋权界线、楼梯和走廊等公用部位、房屋边长、毗连房屋墙体归属以及进户门以内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13条
房产测绘面积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其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执行。
第14条
房产测绘应当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测绘计量器具,并执行有关计量器具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15条
房产测绘机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测绘费用。房产测绘费用由测绘申请人承担,有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第三章房产测绘程序
第16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房产测绘。已经产权登记发证的房屋,未配有分丘、分户图的,申请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按照国家房产测绘规范进行测绘。
第17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房产测绘的,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委托房产测绘,不委托测绘的,房产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18条
房产测绘人员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房屋所有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为其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房产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的测绘活动。
第19条
当事人对房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鉴定。
第20条
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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