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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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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包头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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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包头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不足部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3条
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遵循“实际安排就业为主,缴纳就业保障金为辅”的原则。
第4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市和旗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6条
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能力评估、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鉴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等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服务。第二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7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就业市场需求,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8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就业岗位,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第10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合适的工种和岗位,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障事宜。
第11条
设有按摩科室的医疗单位或者保健按摩单位应当录用一定比例的具有相应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从事按摩工作。
第12条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开除、辞退残疾职工。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备案。第三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
第13条
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未达到部分应当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按年度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额度,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额为标准,由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确定。
第14条
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依据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实际情况,按年度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每年四月底前向财政、地税部门和用人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15条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或者对缴款标准和额度有异议的,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缓缴、减缴或者重新核定缴款标准和额度的申请。
第16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的申请,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缓缴、减缴或者变更缴款标准和额度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残疾人联合会同意缓缴、减缴或者变更缴款标准和额度的书面决定应当同时送达财政和地税部门。
第17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每年7月1日起征收。市和旗县区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经费中列支,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至残疾人保障金专户;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由地税部门代征。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18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19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
第20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下列开支,不得挪作他用:(一)补贴残疾人待业期间的生活和社会保障费用;(二)补贴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教育和扶残助学费用;(三)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四)补贴购买残疾人公益岗位和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险费用;(五)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为改善残疾人就业条件,用于无障碍设施改造项目费用补贴;(六)组织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职业康复、劳动费用补贴;(七)奖励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八)用于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经费开支;(九)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第四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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