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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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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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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创新,支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开发应用。基础测绘、应急测绘等公益性测绘和测绘基础设施维护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市、区(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4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承担测绘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监督管理。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公安、质监、水利、财政、交通、发展改革、国家安全、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有关的测绘管理工作。第二章基础测绘和测绘标准
第5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西宁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6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空间框架,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地理信息数据,统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负责组织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处理、发布和提供,健全交换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利用。
第7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建立的涉及地理信息的相关专业信息系统应当以本市基础地理空间框架为基础平台。政府各部门应用信息系统建设全部采用本市基础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成果的应用。
第8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基础测绘项目:(一)建立、更新和维护本市区域内国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空间定位网;(二)建立、更新和维护市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数据库;(三)测制和更新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四)获取本市区域内的基础航空摄影和基础遥感资料;(五)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9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的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10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省发展改革、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1条
实行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制度。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基础地理信息变化情况等因素,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一)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城市规划建设、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按需更新;(二)1:2000比例尺地形图三年更新一次;(三)全市统一布设的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按规定复测改造。
第12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制定突发事件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预案。第三章其他测绘
第13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建立全市地籍数据库。
第14条
地籍测绘单位测制的基础地形图的数学精度和地理要素表示,应当满足土地权属调查及确定土地权属界址、界线的需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地籍数据成果的现势性,本市地籍测绘成果应定期到原测绘单位复核审查。权属界址线发生变更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第15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测绘为目的,申请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等基础性测绘工作的统一领导,保障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的完整性和现势性。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整测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下管线的普查、整测工作。
第17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下管线竣工资料和报废资料,及时更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库。
第18条
建设项目工程整体完工或项目分期完工,建设单位申请规划竣工核实时,应当委托规划、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实施竣工测绘,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竣工测绘结果及时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第四章测绘资质和测绘市场
第19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从事测绘活动。
第20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国家统一制作的测绘作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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