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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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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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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3条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以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作适当调整。
第4条
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下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一)多、低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3000平方米。(二)高层建筑为4000平方米。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者为既成道路、河道,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5条
建筑基地短边长度大于等于50米,且新建建筑符合与周边建筑退距要求的,可以单独建设。
第6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申请房屋改建、扩建,原建筑规模已达到相应控制要求的,其批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7条
建筑间距应当依据本市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以及相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建筑保护、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同时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8条
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1.正南北朝向其间距在旧区大于等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新区大于等于1.05倍。2.正东西朝向其间距在旧区大于等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大于等于1倍。(二)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20米的,其南北向的间距在旧区大于等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大于等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5倍,且大于等于6米;东西向的间距在旧区大于等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5倍,在新区大于等于0.8倍,且大于等于5米。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的,其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三)多层住宅建筑底层有商业或者其他非住宅用房的,其上部住宅用房间距计算原则上不扣除底层高度。(四)多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在旧区大于等于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35倍,同时应当大于等于6米。在新区大于等于相邻较高建筑高度的0.45倍,同时应当大于等于7米;低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大于等于4米。山墙上开启窗洞大于0.6米×0.6米的或者住宅建筑的东(西)侧有居室窗洞的,其与相邻住宅建筑东西向的间距不适用前项规定的山墙间距,应当按照本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9条
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规定。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南北向高层住宅建筑,其间距大于等于按照下式计算的规定值:新区:24×1.05+(较高住宅建筑建筑高度-24)×0.4旧区:24×0.9+(较高住宅建筑建筑高度-24)×0.35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等于100米的部分,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米;高度大于100米小于等于150米的部分,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8米;高度大于150米的部分,不再计算建筑间距。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东西向的高层住宅建筑,其间距大于等于按照下式计算的规定值:新区:24×1+(较高住宅建筑建筑高度-24)×0.25旧区:24×0.8+(较高住宅建筑建筑高度-24)×0.2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等于100米的部分,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8米;高度大于100米小于等于150米的部分,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5米;高度大于150米的部分,不再计算建筑间距。(二)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规定:1.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大于等于本条第(一)项第1目的规定。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大于等于按照下式计算的规定值:新区:24×1+(较高住宅建筑建筑高度-24)×0.2旧区:24×0.8+(较高住宅建筑建筑高度-24)×0.15高层住宅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等于100米的部分,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4米;大于100米小于等于150米的部分,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3米;高度大于150米的部分,不再计算建筑间距。3.高层住宅建筑位于北侧的,其间距按照南侧多、低层住宅建筑控制。但是,最小间距旧区大于等于13米,新区大于等于15米。(三)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为各自计算间距控制值的一半之和且大于等于13米;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为各自计算间距控制值的一半之和且大于等于15米。(四)小于等于60米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其间距大于等于13米,且大于等于建筑山墙面宽度;大于60米的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参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计算,其间距可以在平行间距计算的基础上折减30%。(五)按照上述规定计算高层住宅建筑间距的,高层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建筑长度不得大于60米,高层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建筑长度大于60米或者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还应当结合项目日照分析来确定相应的建筑间距。
第10条
当住宅建筑为非正南北向布置的,可以根据正南北布置的建筑间距计算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适当折减。(一)在建筑平行布置存在朝向偏移的情况下,南偏东(西)大于15度小于等于30度按照南北朝向的0.9倍折减;大于30度小于等于45度按照南北朝向的0.8倍折减;大于45度小于等于60度按照东西朝向的0.8倍折减;60度以上按照东西朝向的0.9倍折减。15<偏移度≤30度30<偏移度≤45度45<偏移度≤60度60度以上(二)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度的,其最窄处间距按照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的,其最窄处间距按照平行布置计算控制标准乘0.8倍折减。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的,其最窄处间距按照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两幢建筑夹角
第11条
在符合
第12条
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住宅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米。
第13条
在城市旧区实施危旧房改造工程中,确实因地形、环境等条件限制难以按照
第14条
控制高层住宅建筑间距的,有关高层住宅建筑与处于其日照遮挡范围内的住宅建筑的间距可以通过日照分析确定。
第15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除符合国家相关的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16条
除
第17条
所列非住宅建筑外,对无采光、日照要求的各类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可以在同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30%以内,其中多、低层的商业、仓储、工业类建筑以消防退距要求为主;同时非住宅高层建筑之间的开窗面间距,南北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20米;东西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18条
沿建设项目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山体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应当符合消防、防洪、环保、交通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19条
沿建设项目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让边界距离按照以下规定控制,并须同时满足消防间距控制要求。(一)各类建筑退让基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各类建筑退让基地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表1。当建筑外墙与基地边界不平行布置的,可以至临基地边界的外墙面中点起计算自身一方的建筑间距(如下图)。表1建筑退界控制指标表2.多、低层住宅建筑退让基地边界距离按照第三章相关建筑间距控制的一半计算。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高层建筑,退让北侧地界距离按照下式计算的规定值控制:新区:24×1.05×0.5+(较高建筑建筑高度-24)×0.4旧区:24×0.9×0.5+(较高建筑建筑高度-24)×0.35高层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等于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米;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8米,建筑高度大于150米的其间距按照建筑高度150米所需的退距控制。4.高层建筑退让南侧地界距离大于等于15米。5.建筑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高层建筑,其主要朝向面对东、西侧地界的按照下式计算的规定值控制:新区:24×0.8×0.5+(较高建筑建筑高度-24)×0.25旧区:24×0.6×0.5+(较高建筑建筑高度-24)×0.2高层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4米;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其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3米;建筑高度大于150米的其间距按照建筑高度150米所需的退距控制。6.建筑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高层建筑,其山墙面对东、西侧地界的,建筑山墙退地界大于等于山墙面宽度的一半,且大于等于9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高层建筑,其山墙面退让东、西侧地界距离按照高层建筑东西向建筑间距控制值的一半计算。(二)边界线以外是住宅建筑和文化、教育、卫生建筑的,除应当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上述边界线以外建筑由于历史原因不符合本条第(一)项的退让规定的,在符合消防间距要求下,其少退距离原则上可不由界内建筑全部承担。(三)当边界线以外是河流、湖泊、永久性公共绿地等的,建筑后退基地边界一般大于等于建筑高度的0.1倍,且大于等于10米。(四)地下建筑物的退让边界距离,大于等于地下建筑深度(即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距离)的0.5倍,且大于等于3米。(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产生烟尘、噪声及有害气体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安全防护和环境卫生防护距离应当在本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退让,边界线以外建筑原则上不承担退让责任。
第20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表2规定(表中数值为下限值)。位于柳江各跨江桥梁桥头及城市立交周边的建筑物,原则上后退距离不得小于20米。对于按照表2规定控制不能满足道路两侧建筑间距要求的,应当增大后退距离,可以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作为建筑基地边界,按照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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