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地方政府规章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太原市绿色转型促进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绿色转型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绿色转型的实施工作。
第4条
绿色转型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标准引导、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5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应当体现绿色转型要求。
第6条
市规划部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保护生态用地规划,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用地。城市公园、绿化带、片林、草坪、庭院、墙面、屋顶、桥体等绿化和美化建设应当列入城市规划。
第7条
市林业部门编制林业总体规划时,应当以汾河为主体进行编制,形成东山、西山、北山绿化和农田林网,公路、铁路林网等组成的生态圈;以汾河绿色景观为主轴,构成城市西南部的生态区域和北部的生态屏障。
第8条
市园林部门编制城市园林总体规划、组织建设综合性公园时,应当保障城市生物多样性,并配置相应服务设施。
第9条
市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在受理列入政府绿色转型计划或者其他投资项目时,应当按照绿色转型标准和绿色转型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项;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通过公示、专家评议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11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当突出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及主体多元化、能源多结构,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绿色转型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度组织对绿色转型评价指标体系的适用性和技术水平进行评价,确保该指标体系不断完善,促进绿色转型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绿色转型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质监部门建立绿色转型标准体系,组织、指导、督促有关部门按照绿色转型标准体系要求做好绿色转型工作。
第14条
市农业、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国有资产、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应当围绕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培育绿色消费方式,制定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以及园区和企业的绿色转型标准。
第15条
市财政、规划、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围绕绿色转型规划要求,制定县区、乡镇、村庄、社区和学校等绿色转型标准。
第16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环保、水务、林业等部门应当围绕生态市建设,制定大气质量、水体质量、废弃物、噪声、园林绿化、城市建设管理等绿色转型标准。
第17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卫生、旅游、文物、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围绕建立政府绿色管理等要求,制定绿色机关、绿色信访、绿色采购、绿色办公、绿色医院、绿色旅游、绿色文化、绿色服务等绿色转型标准。
第18条
绿色转型标准的制定应当经专家委员会审定,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经省质监部门批准后发布。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发布的绿色转型标准,开展绿色创建活动,做好绿色转型标准的实施工作。
第20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每3至5年对生态环境可支撑的人口、经济规模和容纳污染物的承载力进行一次定性定量分析,确定生态环境承载力和承载水平,并形成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生态环境承载力评价报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作为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绿色转型工作的依据。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