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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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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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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19〕第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县(市、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适用本规定。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程序。
第4条
市和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和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备案。
第5条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的范围。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6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公共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7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辖区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六)涉及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农业农民负担、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等事项;(七)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8条
下列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决策事项:(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第9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一)政府规章的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二)人事任免;(三)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五)法律、行政法规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0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每年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本级党委批准后公布实施。目录包括项目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布。纳入目录管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11条
市、县(市、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启动并确定承办单位;(二)调查研究;(三)起草决策草稿;(四)组织风险评估、专家论证;(五)公布决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六)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七)提请集体讨论决定。
第12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提交决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拟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13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14条
根据前条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上级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决策事项,政府应当指定承办单位,按程序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能够依职权决策或者决策更加有效的,应当自行决策或者依市政府授权作出决策。
第15条
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稿,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起草说明。起草决策草稿,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由。
第16条
下列事项,应当按照一般程序组织风险评估:(一)涉及民生的教育、住房、医疗、就业、养老、食品安全、服务收费等重大政策制定或者调整;(二)涉及人员安置和重大利益调整的事业单位改革、国有企业改制等重大举措出台;(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资源开发、垃圾处理等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项目建设;(四)涉及对群众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经贸、文化、体育、民族、宗教类重大活动安排;(五)其他事关群众利益且可能对我市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17条
承办单位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内容包括公共安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管理、法律纠纷等方面的事项,确定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风险等级高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政府提出暂缓讨论决定或不予讨论决定的建议。风险等级中、低的,承办单位应当制定详细应对预案,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由政府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决策程序。
第18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通过公开邀请或随机抽取的方式遴选相关领域3名以上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问题进行论证。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加论证的专家和代表有权查阅相关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独立开展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承办单位应当保障专家和代表独立开展论证。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论证后,应当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涉及民生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与论证或者评估。
第19条
市、县(市、区)政府可以建立由不同领域、不同地域专家学者组成的决策论证咨询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也可以直接从上级专家库中选择专家。
第20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草稿征求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意见。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承办单位未采纳其他部门或下级政府意见的,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充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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