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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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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资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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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拟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适用本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法规草案,是指依照本规定的程序起草,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文件。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由市政府依照立法权限和本规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公布施行的法律文件。
第4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第5条
规章应当采用适当的体例、结构。规章条文用语,应当科学准确、明确易懂、简洁精炼、严谨一致。使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术语,应当作出具体解释。规章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条文较少的,不设章、节。
第6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下列事项,制定规章:(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国家、省、市尚未制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需要根据本市实际,先行制定规章的事项;(三)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第7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充分协商、集体审议的程序。
第8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工作,督促、指导、协调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9条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予以安排。具体办法由市法制机构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第二章立项
第10条
市法制机构每年下半年,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报刊等媒体,向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第11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包括立法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填报《立法项目申报书》。《立法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项目情况概述,立法的必要性和目的,制定依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设定的主要行政措施及依据,立法评估,征求意见情况等内容。
第12条
市法制机构通过协调会、论证会或者专题调研等方式,对征集的立法项目建议进行协商论证,拟定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中的法规项目,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衔接。
第13条
拟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二)立法目的明确、依据充分,确有必要制定法规或规章;(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和地方治理要求。
第14条
市法制机构在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立法后评估项目,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市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市法制机构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馈立法项目建议采纳情况。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明确立法项目与立法后评估项目及项目责任单位。立法项目包括调研项目和制定项目。调研项目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建议项目中产生,开展调研工作,并在当年形成调研成果;制定项目一般在上一年度比较成熟的调研项目中产生,并在当年完成。立法后评估项目应当在年度内完成评估工作,形成立法后评估报告。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进行补充论证后,由市法制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起草
第18条
法规、规章草案由市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法规、规章草案可以由市法制机构负责起草:(一)涉及共同行政行为的;(二)重要行政管理和综合性较强的;(三)重大应急事项的;(四)主管部门不明确的;(五)其他需要由市法制机构起草的。
第20条
市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草案的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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