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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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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清远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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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一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与管理,依照《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标志、路牌、指引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向户外场所和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工地围墙(挡)、在建工地楼体;(三)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四)公共绿地、广场、水域、站场、站台、码头等场所;(五)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六)公共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七)气球等升空器具;(八)其他载体。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经营地、办公地或者住所地设置标牌、灯箱等设施用以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联系方式、地址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的行为。
第4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安全有序、节能环保、品质提升的原则。
第5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市、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审批、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消防、气象、公路、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6条
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重要工作。城市管理、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消防、气象、公路、国资委等相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7条
广告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提升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水平。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或者认为其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处理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9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信息数据库,统筹管理本辖区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时间、期限、数量、规格、结构、面积以及设置人及经营单位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监督等相关服务。
第10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重新报请批准。
第11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协调;(二)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提升城市形象、体现城市特色与风格,与城市市容环境建设相协调;(三)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与区域环境相协调。
第12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设区、严控区、宜设区的范围;(二)户外广告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规格、色彩、材料、照明等基本设置要求;(四)户外公益广告设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禁设区内不得设置任何户外广告;严控区内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的设置数量、位置、形式、规格等;宜设区内可以设置形式多样的户外广告。
第13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市市容、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内容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定义与分类、基本要求;禁止设置情形、照明、设置的时限等通用规定;位置与形式的具体规定;重点区段设置指引;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修保养、安全检测的具体要求等。
第14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征求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查询。
第15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我市采用的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三)符合国家关于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四)使用光源性装置的,应当符合《建筑照明设计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避免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五)在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设施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六)符合设置行政许可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第1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影响消防安全设施使用,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灭火救援和消防登高扑救的;(四)未规划广告位的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楼顶、外立面;(五)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六)未经批准擅自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七)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与构筑物或者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的;(八)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设置。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户外广告设施的任意边长不少于4米或者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广告。
第18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向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置申请表;(二)设置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设置主体合法有效的文件;(三)设置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件或有效文件;(四)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五)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有关材料和《安全责任承诺书》;(六)新设置的大型或超大型户外广告应提供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设计图和设计使用年限说明,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19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人名称、设置地点、形式、规格、期限、许可机关、许可日期、批准编号以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相关要求等。
第20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不超过5年。设置人申请延续有效期限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有效期限届满后,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届满未延续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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