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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7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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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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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选型配置、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梯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3条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电梯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区、县及开发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资源规划、住建、公安、应急、交通、城管、教育、卫生健康、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4条
电梯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排查电梯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整改、日常监督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助处理因电梯使用安全引发的矛盾纠纷。
第5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并对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负责。
第6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提高电梯安全知识水平。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电梯法律法规和安全乘用电梯的公益性宣传,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7条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诚信运营。
第8条
鼓励电梯制造、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市人民政府对在电梯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9条
本市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1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第二章生产和经营
第11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取得许可,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二)所制造的电梯(包括整机和部件)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三)电梯出厂时,附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和文件;(四)为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提供必需的电梯备品备件和技术培训及其他技术帮助,不得设置技术屏障;(五)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予以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零部件的,电梯质量保证期重新计算;(六)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七)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八)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故障或者发生事故的,应当对本市同型号电梯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及时告知相关电梯使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12条
经营单位经营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对其经营的电梯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合法性负责;(二)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三)不得经营无设计文件、型式试验报告、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四)不得经营淘汰、报废的产品,以及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在缺陷的产品;(五)不得经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翻新拼装的产品;(六)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
第13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资格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改造、修理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不低于原制造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对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电梯改造完成后,更换电梯的产品铭牌,标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单位的名称、资质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更换的电梯部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明确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相关零部件。
第14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不得将承揽的业务分包、转包或者变相分包、转包。施工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作业。施工人员作业时应当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规范操作。用于电梯改造、修理的零部件,应当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应当具有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第15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手续后、开始施工前,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选型、配置
第16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进行建筑设施及电梯数量、参数设计,并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修建与电梯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满足电梯机房降温、底坑防漏防水等要求。
第17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设计电梯的数量、参数,保证电梯选型、配置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功能。电梯的数量、参数、位置、功能布局等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第18条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时,应当选择具有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并将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产品性能、售后服务能力、质量保证承诺、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电梯采购和招标的竞争条件。
第19条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电梯采购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办理电梯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应当督促招标人将电梯生产企业信用情况纳入电梯采购招标评审内容。
第20条
在用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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