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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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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施《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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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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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建筑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第3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4条
鼓励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标发展。
第5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其他区(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及各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6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建筑安全生产负责。
第7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 勘察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相关资料。
第8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9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不得强令施工单位违章施工,冒险作业。
第10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环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并将其列入工程概算。对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安全措施所需费用。
第11条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12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13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加强恶劣天气和特殊环境下的施工安全管理,并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足够的安全消防器材,并留出相应的消防车道和必要的水源。
第14条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15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第16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修改。
第17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技术工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18条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要求的违章施工或冒险作业;施工单位应当服从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19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有义务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护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完好,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20条
监理单位应当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实施。对施工现场易发事故的危险源和薄弱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 在监督检查中,监理单位有权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现场做出停工整改处理。在重大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时,应立即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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