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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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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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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落实“代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政府指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中,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单位职责的制度。其中项目管理单位是指市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建管机构),项目法人单位是指我市对具体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拥有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4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是指实行“代建制”建设的、总投资超过500万元且使用财政性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资金、中央和省补助地方的基本建设资金);地方财政各项非税收入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依托政府融资、贷款筹集的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等。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工团、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的办公业务用房;(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市政设施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5条
代建项目的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决策、建设、使用、监督相分离,并遵循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质量责任等制度。
第6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代建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建设、公安、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代建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筛选、汇总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
第8条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资金总量和项目必要性等情况,在政府投资项目库中提出下一年度实施的代建项目,并拟定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实施代建项目工作计划(以下简称代建计划)。列入代建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开工建设。
第9条
项目法人单位和建管机构应当根据代建计划确定的标准和规模,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等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10条
项目法人单位和建管机构应当签订代建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一)双方的具体分工与权利、义务;(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使用功能;(三)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及工程建设进度安排;(四)建设资金安排计划;(五)项目竣工验收、质量保证、项目移交;(六)违约责任;(七)其它应当约定的事项。代建合同应当在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前签订。
第11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当将代建项目的相关资料及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的前期费用账目移交建管机构。
第12条
建管机构应当会同项目法人单位依法办理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13条
代建项目应当成立项目实施工作组,负责项目的管理和预验收。项目实施工作组组长由建管机构主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项目法人单位主管负责人担任。
第14条
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依法确定后,建管机构应当分别与上述单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15条
建管机构应当于每月上旬将代建项目工程进度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法人单位。
第16条
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代建项目总投资额度超过批准总概算或者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建管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共同提出调整申请,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设计、概算及预算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17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对建管机构编制的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将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并向建管机构下达基建支出预算。
第18条
建管机构应当按照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
第19条
代建项目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代建项目资金使用前应当存入财政专户。市财政部门根据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及建管机构提出的资金申请,直接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资金。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20条
建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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