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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快递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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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快递管理办法
镇江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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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镇江市快递管理办法 (2018年1月24日镇江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21年1月8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镇政发〔2021〕3号)修订) 第一章总 则 为了加强快递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江苏省邮政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还应当遵守海关和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第3条
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快递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国家安全、工商、海关、检验检疫、质监、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快递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快递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5条
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共同维护寄递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快递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寄递安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递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第6条
鼓励快递企业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鼓励快递企业使用电子运单、新能源车辆、绿色包装材料,降低能源消耗,发展低碳快递。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第7条
快递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培训等服务,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安全经营。 第二章 快递发展保障
第8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行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快递服务的设施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9条
快递企业应当支持快递从业人员参加岗前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社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或者奖励。
第10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快件投递提供便利。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住宅区的,规划、住建部门应当将快递服务用房纳入物业服务用房建设。 鼓励改造升级传统信报箱。
第11条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快递运输车辆,公安、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车辆通行、停靠、事故处理等方面提供便利。具体规定由公安、城管、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快递经营与服务
第12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企业应当在经营许可范围内依法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不得超越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13条
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邮政管理机构和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14条
以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经营快递业务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并按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协议。
第15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营业场所、处理场所以及运输车辆安装安全生产设备。营业场所、处理场所的重点部位应当安装监控设备,并保证全天二十四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16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实名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劳动保护,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快递从业人员在提供快递服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具有本企业标识的服装,并佩戴工号牌。
第17条
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快递企业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递企业应当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18条
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除信件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寄: (一)寄件人未按规定提供身份信息、安全证明或其他书面凭证的; (二)寄件人拒绝当面验视的; (三)寄件人填写的快递运单不完整或者所填信息与其交寄的实物不相符的; (四)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或者交寄限制寄递物品超出规定范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快递企业应当对已经验视的快件作出验视标识,载明验视人员的姓名或工号。
第19条
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分拣快件,不得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式进行分拣作业。
第20条
快递企业运输快件时,应当遵守国家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 在运输和投递过程中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夹带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投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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