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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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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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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环境卫生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广州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3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科学治理的原则。
第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推进环境卫生治理,提高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卫生村镇创建、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控制吸烟以及宣传培训等经费。
第6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规划,组织动员全社会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市、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日常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7条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和爱卫会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8条
国家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当地爱卫会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鼓励家庭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9条
每年4月为广州市爱国卫生月,4月22日为广州市爱国卫生日。爱国卫生月期间,各级爱卫会应当结合当地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和公众关心的卫生健康问题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爱国卫生日当天,各级爱卫会应当集中开展爱国卫生专题活动。
第10条
市爱卫会应当每年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月和爱国卫生日活动。区爱卫会应当每月开展一次以清除卫生死角和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要内容的统一行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周组织社区、村开展一次公共环境卫生大扫除,督促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一次内部环境卫生大扫除。
第11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履行其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各级爱卫会应当每月组织检查、考核和监督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12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加大健康教育综合协调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倡导“健康先行”“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理念,培养、提高城乡居民的卫生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13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维护的管理,推进市政供水管网延伸到户,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卫生。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采取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资源化利用、自然生态消纳等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厕所建设管理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级爱卫会应当督促相关单位执行厕所建设管理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16条
农村厕所应当按照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建造或者改造。农村新建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第17条
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应当依照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路边、河边、桥边等公共环境无暴露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废弃物;(二)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无漂浮垃圾;(三)墙壁、电线杆、门面、树木无乱贴乱画、乱搭挂;(四)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无散养家禽、牲畜;(五)主要道路两侧和农户门前屋后无乱堆乱放,砖、瓦、石子、沙子等建筑材料堆放整齐;(六)主要道路硬底化,无土堆、粪堆以及污水坑;(七)下水道系统完善、畅通。
第18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卫生镇的标准,开展国家卫生镇、省卫生镇创建活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省卫生村的标准,开展省卫生村创建活动。
第19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当地爱卫会应当及时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片区居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第20条
市、区爱卫会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组织巡查辖区内病媒生物孳生地,指导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按照本市病媒密度分级及响应工作指引,分级别响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辖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每月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行动不少于一次,巡查辖区内的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督促单位和个人及时清除各类病媒生物孳生地、妥善处理被杀灭的病媒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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