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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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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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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陕西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以下简称节能)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主要包括:(一)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二)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性单位;(三)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有关组织。
第4条
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系统的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由其市级主管部门,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发改、财政、住建、统计、水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5条
公共机构应当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合理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等途径,提高能源使用效益。
第6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节能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
第7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并在每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年参加一次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8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综合考核评价制度,纳入全市年度综合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负责。
第9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10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年度用能状况,制定本年度节能目标及实施方案,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11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指定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单位节能工作的重要信息,分析汇总和及时反馈节能工作动态,提出推进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日内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12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和分项计量。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节能、高效、自动记录数据的能源计量器具。
第13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并于每月20日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上一月能耗报表。各区(县)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市级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
第14条
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应当逐步建立能源消耗实时监测平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建立能源消耗实时监测平台,对建筑用能进行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监测,并与市级民用建筑能耗实时监测平台实现数据上传对接。
第15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在签订能源管理合同时,应当在条款中约定最低节能量。
第16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空调使用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二)下班前半小时提前关闭空调;(三)空调开启时关闭门窗;(四)定期对空调进行维修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五)在采用集中供暖、中央空调的建筑物内,不得擅自使用单独的电暖气、空调等设备。
第17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照明系统使用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二)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三)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电路控制方式,有条件的采用智能调控装置;(四)按照夜景照明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照明。
第18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办公设备使用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一)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设置为不使用时自动进入低能耗休眠状态;停用办公设备一小时以上时,关闭设备电源;(二)下班时,断开办公用电设备电源。提倡使用智能控制开关。
第19条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第20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水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更换老化供水管线;(二)使用节约用水设备、器具;(三)养护绿地时,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情况,科学适时灌溉。提倡微灌、滴灌等方式;(四)按照规定建立再生水回收利用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充分利用再生水和雨水;(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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