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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7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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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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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处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第4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当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科学、防控结合的原则。
第5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将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做好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
第6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事件报告、风险评估、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加强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健康知识和应急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社会公共卫生风险防控意识,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提高全社会防护救助能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协助做好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支持慈善、志愿服务、社工等组织依法有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工作。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8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级别和应对措施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9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10条
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羁押场所、监管场所、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以及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11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本办法
第12条
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场所设置规划,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置规划要求,储备集中隔离场所、集中安置场所,完善日常运营维护和应急管理制度。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集中隔离场所、集中安置场所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场所安全运行。
第14条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和战略后备医疗机构建设。
第15条
应急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和战略后备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应急医疗救治相关设施,配备与应急医疗救治需求相适应的设备、药品、医用耗材,加强应急医疗救治相关学科和人才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应急医疗救治演练和培训。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发热门诊、肠道门诊、隔离病房、负压病房、负压手术室。
第16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等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服务保障能力。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形势研判、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卫生防护、心理危机干预、健康教育、媒体沟通、社区指导、物资调配等专业应急队伍,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快速响应能力。
第17条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储备责任单位等要求。医用物资按照日均消耗上限不少于1个月的数量进行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实行市县两级储备,纳入全市战略物资保障体系。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
第18条
建立实物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机制,科学调整储备品类、规模、结构,形成供应高效、规模适当、补充及时的储备体系。
第19条
市、区(县级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责任单位应当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管理制度,规范物资保管、养护、补充、更新、调用、归还、接收等管理流程,每年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应急物资储备、使用情况。
第20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具备相关能力的企业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基地,实施社会化储备。储备企业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入库、库存、发放等工作台账,做好应急物资盘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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