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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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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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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乡镇、村组等区域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等非生活垃圾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4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镉镍、氧化汞、铅蓄等废电池,日光、节能等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更新调整。(二)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适宜回收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铝塑复合包装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果蔬皮壳、废弃食物、过期食品、枯死绿植、腐肉碎骨、茶渣药渣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国家、省对生活垃圾分类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5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分类管理体系,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设施建设及运营的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市级建设(城管)主管部门是本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市(县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方案、标准,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乡镇、街道、社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设备,以及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理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主体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并建立再生资源利用统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运处理的宣传、引导、组织和动员等工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体广电旅游、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预算支持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设施建设、设备维护、回收利用等工作,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8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包含生活垃圾分类的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布局、用地和规模。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建设计划所需土地,按照规定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10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和国家有关标准,不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鼓励相邻县(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共建共享。
第11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第三章宣传引导
第13条
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增强市民群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第14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建立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通过各类媒体、户外广告等方式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培养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环境日”“环卫设施开放日”等活动,加大对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机场、高铁站、长途车站、公交车站宣传广告和车载广告、车辆视频,加大对旅客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第15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及科学普及,并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16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做好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等工作,协助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环保组织、志愿服务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所在住宅小区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引导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17条
综合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酒店、体育场馆、公园广场、旅游景点等经营管理单位、企业,应当加强本场所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第18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期刊、网络等平台,开设生活垃圾分类宣传专栏,发布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第四章源头减量
第1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使用可再生、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等有利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利用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20条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餐饮服务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餐具,但餐后打包或者配送的除外。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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