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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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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三亚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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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三亚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6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本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适用本办法。
第3条
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条理清晰、简练规范、用词准确,符合技术规范,具有可操作性,一般不使用不确定的修饰词和宣传性、文学性的语言。
第4条
本市建立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管理系统,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等工作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现全过程记录。
第5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人民政府将上一年度的立法工作情况向市委报告。
第6条
本市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报送备案等工作,并为其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规章 第一节 立项
第7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对规章制定工作的统筹安排。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可以分为审议类、预备审议类和重点调研类。审议类项目是指内容基本成熟,计划在年内审议的项目;预备审议类项目是指内容需要进一步研究,争取年内审议的项目;重点调研类项目是指有制定需求,应当开展立法调研的项目。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起草部门、报送审查时间以及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时间等。
第8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征集下一年度规章制定项目。同时,通过网络、报刊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市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直接提出规章制定项目或者将规章制定项目交由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第9条
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立项类别,并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议类项目:报请立项的函、调研论证报告、草案; (二)预备审议类项目:报请立项的函、调研论证报告、草案概要; (三)重点调研类项目:报请立项的函、调研和起草工作计划。 调研论证报告应当含有规章的名称、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应当包括规章制定的必要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措施建议等内容。
第10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立项申请和公开征集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进行评估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合评审,对符合报送材料要求,具有立法必要性且条件成熟的,纳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草案。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反馈立项申请和规章制定项目建议的采纳情况,未纳入立法工作计划草案的要说明理由。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规章制定项目储备库,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储备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项目储备库主要包括: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向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征集到的规章制定项目,未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有立法必要但条件暂不成熟的; (二)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各种渠道搜集、汇总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三)已纳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因立法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尚未完成制定任务,但仍有立法必要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渠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第12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一经公布,一般不予调整。因立法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实际工作需要,需要延期、终止或者新增规章制定项目的,责任单位应当进行研究论证,征求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整理汇总材料报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延期、终止或者新增的规章制定项目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节 起草
第13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为“规定”“办法”或者“若干规定”,可以冠以“暂行”“试行”,但不得称“法”或者“条例”。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而做出具体安排的规章,也可称“实施细则”或者“实施办法”。
第14条
起草部门应当组织立法调研,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着重吸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 调研活动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科学拟定调研提纲,深入具有代表性的地点和对象进行调研,客观真实搜集相关领域的信息和数据,通过分析和整理,形成调研论证报告。调研活动可以邀请市司法行政部门参加。 除依法需要论证咨询或者举行听证会的外,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和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形成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并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30日内,通过原征求意见途径公开意见采纳情况。 起草部门与有关单位持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章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15条
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规章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委托起草的,起草部门应当制定委托起草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进度安排和成果材料等内容,指定本部门专门人员全程参与立法调研、论证和编写等起草工作,定期听取受委托方的工作汇报,加强指导和监督,对规章起草工作质量负主要责任。 起草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受委托方编写的草案建议稿、调研论证报告等成果,必要时可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专家参与。 委托起草方案、成果材料及其他材料应当形成立法工作档案予以保存。
第16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的审查时间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规章送审稿。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经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共同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 报送规章送审稿,起草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审查的函; (二)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章的必要性、确立的主要制度、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其协调处理情况等内容; (三)起草、审核、签署人名单; (四)调研论证报告; (五)听取、征求意见有关材料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六)本单位对涉及法律法规、意识形态、国家和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公平竞争的审查意见; (七)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的审核意见; (八)制定规章所依据和参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 规章送审稿内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提供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通过听证会、调查问卷等途径听取意见的,还应当提供听证笔录、调查问卷分析报告等材料。 第三节 审查
第17条
规章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负责统一审查。
第18条
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部门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充分协商的; (三)未依法履行论证咨询、听证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等法定程序的; (四)未针对主要问题制定具体可行措施的; (五)照搬照抄上位法或者其他文件的; (六)存在明显合法性问题的; (七)报送审查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19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成立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可以邀请起草部门、受委托起草的第三方、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20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规章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梳理出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等途径,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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