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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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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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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本规定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第3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适用本规定。
第4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责任,应当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承办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承办工作。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承办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设置机构并配备相关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具体工作。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二)组织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三)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接待和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转交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来信来访,走访提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四)指导并督促检查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五)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经验交流活动,培训承办人员,反馈承办工作信息,宣传承办工作成果,依法公开承办工作情况;(六)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承办政协提案工作情况。
第8条
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由我市承办的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具体承办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交办。本市各级人大向本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由政府办公室向本级政府所属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交办。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按照政协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9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参与办理的,交办部门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人大、政协要求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作参阅处理的,交办部门应当确定参阅单位。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需要增减会办单位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自接到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交办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另行交办或者按交办部门的意见增减会办单位。
第10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办理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核实并建立承办工作台账,根据具体内容拟订办理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专人办理。
第11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按照以下情形分类处理:(一)凡能够解决的,应当采取措施尽快解决;(二)对科学合理的建议、意见,应当积极采纳吸收;(三)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计划,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四)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据实作出说明解释。
第12条
承办单位对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答复人大代表;因情况复杂3个月内办理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代表作出阶段性答复,并在6个月内将最终办理结果答复人大代表。对在人大闭会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办理答复人大代表。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依照政协的有关规定执行。市政府办公室交办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省政协提案,承办期限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第13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
第14条
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本部门、本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发。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内容完整,符合本地实际情况;(三)文字精练,格式规范。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抄报有关部门备案。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16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并抄报交办部门。主办单位应当在协调、汇总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答复,并将答复意见抄送会办单位。
第17条
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可以分别并案答复。但必须分别标明并案的各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编号,以及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
第18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时,应当先请示后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不得借请示向受理请示的部门转移解决问题的责任。
第19条
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正式答复函件可以采用“机要”或者“挂号”的形式邮寄,也可以派人直接送达。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办理,并重新作出答复。
第20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当严格督查督办,确保承办工作落实。督办的重点,是涉及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问题,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关心关注、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涉及承办工作整体进展、平衡发展的问题等。督查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可以采取电话催办、会议督办、联合督办、现场协调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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