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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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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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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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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
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2022年2月9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和保障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或者机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和活动(以下统称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
第3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第4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始终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程序合法、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及时正确实施。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行政执法监督结果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督察、法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各行政执法主体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以下统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第7条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和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和检查行政执法工作;
(三)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执法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8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配备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发挥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工作者等人员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也可以面向社会选聘执法监督员,经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协助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第9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审查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
(三)审查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检查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年度报告制度实施情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情况;
(七)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资格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八)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制度实施情况;
(九)文明执法情况;
(十)其他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10条
全市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信息纳入行政执法综合信息平台,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
第11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和实际执法需求,制定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应当包括行政执法的事项、对象、范围、方法和时间安排等内容。
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12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行政执法情况书面报告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分析与工作总结,并推广经验,查找问题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13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确认本级人民政府监督范围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外,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其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并进行动态更新。
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等,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复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第14条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及其他有效方式,对行政执法工作全过程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并对评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15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作出以下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机构法制审核,或者经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得作出该决定。
第16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每五年对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一次评估,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行政执法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有关机关奖励、惩处以及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17条
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委托有关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应当与受委托组织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依据、范围、权限、期限等内容。
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在本级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18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年度培训不少于60学时。
第19条
行政执法主体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9号)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审核同意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依法持有国家、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的,所在单位应当将持证人员信息向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级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人员的单位、证件编号、执法种类及执法范围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亮证执法,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无行政执法证件人员执法、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等违法行为。
第20条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至少明确两名专(兼)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对指定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参与行政执法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发现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或有关机关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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