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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金鸡湖保护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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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金鸡湖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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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金鸡湖区域的管理,保护金鸡湖水质,维护、改善和美化区域环境,促进金鸡湖风景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金鸡湖区域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金鸡湖区域包括金鸡湖水域、湖心岛、环湖景观绿化区域等,具体范围由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理委员会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3条
金鸡湖区域的保护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金鸡湖区域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园区城市管理部门是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金鸡湖区域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规划、建设、水利(水务)、交通、环保、工商、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鸡湖区域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园区承担上述管理职能的相应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金鸡湖区域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金鸡湖区域。对保护金鸡湖区域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6条
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制金鸡湖区域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金鸡湖的开发利用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实施,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第7条
在金鸡湖区域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临时占用金鸡湖区域的,应当符合金鸡湖区域的相关规定,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金鸡湖区域禁止新建、扩建与景观、防洪、改善水环境等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8条
在金鸡湖区域进行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对临时生活、生产设施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金鸡湖区域。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搭建的临时设施。
第9条
金鸡湖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缩小湖泊面积;(二)影响湖泊的行水蓄水能力和其他设施的安全;(三)影响水体质量;(四)破坏湖泊的生态环境。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10条
金鸡湖区域的公用码头、驳岸、栈桥、堤坝、涵洞、闸门、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标牌等公共设施,由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设置和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涂污、擅自拆动金鸡湖区域公共设施。
第11条
经批准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水上运动、餐饮娱乐、度假休闲等设施,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防洪安全。
第12条
在金鸡湖区域内举办各类活动的,应当符合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金鸡湖区域公共设施的,应当签订合同,实行有偿使用。
第13条
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各类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第四章水体保护
第14条
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金鸡湖水域基础地理信息,保护水体质量及水域环境。
第15条
金鸡湖区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清淤疏浚,保持金鸡湖水域清淤量和淤积量基本平衡。
第16条
在金鸡湖水域内可以设置必要的设施阻止外来污染,但不得影响防洪安全。
第17条
环保部门应当对金鸡湖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研究水体富营养化等污染防治的对策,制定水污染防治相关制度,并建立水质监测系统。
第18条
金鸡湖区域应当建设环湖截污管网,并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
第19条
根据金鸡湖区域保护规划,合理设置环卫设施。禁止在金鸡湖区域设置易污染水体的各类设施。
第20条
在金鸡湖水域种植各种水生植物,应当符合水体保护和景观的要求,并应合理布局,科学管理。禁止放养对金鸡湖水体质量、水生植物造成损害的水生动物。金鸡湖水域禁止围网、围栏养殖。禁止在金鸡湖水域擅自捕捞和采摘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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