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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测绘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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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测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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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云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活动、测绘成果使用、地理信息服务及有关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测绘管理体制机制,将基础测绘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4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开发(度假)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测绘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并接受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及业务指导。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第5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执行有关测绘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省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本市测绘技术规定。
第6条
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支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开展测绘活动,促进测绘成果应用,加强测绘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活动
第8条
本市从事测绘活动使用的平面坐标系统为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昆明2000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基准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重力基准为2000国家重力基准。
第9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对纳入云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的昆明市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进行建设、运行和维护,并向社会提供服务。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有关工作。
第10条
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级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第11条
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基础测绘工作:(一)测绘基准体系的建设与更新、维护;(二)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和晋宁区范围内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和数字产品的测制与更新;(三)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的建设、更新、维护;(四)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五)国家、省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前款第(二)项规定范围外的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和数字产品的测制与更新,由属地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12条
基础测绘成果实行定期更新制度。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本市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更新周期不超过5年,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每年更新维护1次。本市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地形图,以及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和数字产品更新周期不超过3年;卫星遥感影像每年更新。根据本市实际需求和条件,可以适当提高本条规定的更新频次。
第13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涉及测绘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当书面征求本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求意见的部门反馈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避免重复测绘。
第14条
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动产测绘的管理。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15条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多项测绘服务的,应当通过整合事项、优化流程、统一标准、共认成果等联合测绘举措,减少重复测绘,提高审批效率。联合测绘的具体办法和技术要求由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16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定期更新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地图,并向社会公布供无偿使用。
第17条
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涉及国界线的地图;景区图、街区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备地图技术审查能力的机构承担地图技术审查工作。
第18条
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测绘保障机制,配备必要的应急测绘装备,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加强应急测绘演练,为突发事件及时提供地图、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做好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及灾情空间分析等应急测绘保障工作。第三章测绘成果和服务
第19条
测绘成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汇交制度。测绘成果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汇交目录。财政投资的非基础测绘成果,也应当汇交副本。
第20条
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汇交测绘成果的管理,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委托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各级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90日内按照规定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汇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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