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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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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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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和环境条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在村镇范围内进行建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村是指农业村、涉农村(居)和城郊村(居),但依规划需要整村搬迁、纳入城中旧村改造实施计划、纳入城市更新改造范围,并确定了建设主体的村除外。
第3条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结合村镇实际,坚持保护生态、集约建设、规模经营、共建共享、防灾减灾的原则。
第4条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规范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设立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统筹村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村民建房的日常事务。
第5条
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广适合村镇的建筑节能技术,在村镇建设中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
第6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镇规划的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区财政对村镇规划编制给予适当支持。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7条
编制村镇规划,应按照镇总体规划、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分层次进行。各层次规划应当以上一层次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规划内容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第8条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所在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镇的规划建设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各城区范围内的,应当纳入所在城区的城市规划。
第9条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10条
村庄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者区(经济功能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所在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审批,并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11条
依法需要修改村镇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依照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执行。村镇规划已到期的,应当及时重新编制。第三章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12条
村镇建设应当服从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规划的实施。
第13条
村镇旧区的改建应当遵循有利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第14条
村庄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建设的指导,鼓励适度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农村新建住宅应当在规划的生活自留用地范围内建设,建筑风格应当体现地方特色。旧村场现有空地应当主要用于修建公共设施、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交通、完善基础设施。依规划需要整村搬迁、纳入城中旧村改造实施计划或城市更新改造范围的村庄,在确定建设主体后,其旧村场内除危房维修、加固外,不得批准新的建设工程。
第15条
在村镇范围内发生的建设行为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情形的,应当按国家、省的法律法规及本市的相关规定予以规范。在村镇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规划许可。除对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外,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审批的建设工程,还应当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16条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拆改扩建或者在规划生活自留地范围内使用新宅基地进行村民宅基地住宅建设的,应向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二)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四)拟建房屋地形图或准确的邻里关系尺寸图。(五)施工图文件。(六)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明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审查符合规划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规划设计图纸。
第17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村民免费提供具有地方特点和乡村特色的农村住宅标准图集。农村村民建设三层以上(含三层)的住宅,如不采用本条第一款所述标准图集的,报建时应当按要求提交住宅设计图件,两层及以下的村民住宅可用简图报建。
第18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确需变更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四章村镇建设管理
第19条
村镇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设施、生产经营性设施的建设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0条
村镇建筑设计应当遵循经济、适用、安全和美观的原则,体现地方特点,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或者图纸。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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