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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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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盐城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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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盐城市人民政府规章\n 下载pdf版\n\n 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盐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月29日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3条
本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产生的易腐生活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瓜皮果核、中药药渣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鼓励有处置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详细的分类。
第4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属地负责、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推动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体系,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指导、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逐步建立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力量合力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机制。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应当推动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引导居民(村民)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第6条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和检查考核,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等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四)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五)教育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中小学(含幼儿园、职业学校)、协调高校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内容; (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托幼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八)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单位和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车站、机场、港口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十)商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餐饮经营企业、超市、商场、宾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十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对从生活垃圾中分拣出的危险废物集中贮存点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养老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7条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行业自律内容。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践行绿色低碳生活,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垃圾处理费用。
第9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教育。 公共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的良好氛围。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示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10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体系,确定生活垃圾转运和处置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确定的转运设施、处置设施的用地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11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场所或者设施的,按照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内容,并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第12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确定设施厂址,组织城市管理等部门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焚烧发电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等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设施,设置大件垃圾拆解、可回收物分拣等场所。
第13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维修、养护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设施日常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城市管理部门商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1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
第16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对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回收。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包装物,减少使用一次性包装物。 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17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18条
鼓励果蔬生产基地、超市、农贸市场等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第19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节约用餐标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度点餐。宾馆酒店、民宿等旅游、住宿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20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第四章 分类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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