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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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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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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公共空间,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载体,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实体造型或者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是指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
第4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周边环境相协调,与历史文化、城市容貌相融合。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完善统筹协调、联动督办机制。
第6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市城市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评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行政审批、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文旅、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依法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8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信息横向互通机制,并实现城市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信息共享。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受理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第二章规划
第10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经批准。
第11条
专项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禁止、限制、允许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区域;(二)户外广告的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等;(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等基本设置要求;(四)户外公益广告设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12条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13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需要预留户外广告或者招牌点位的,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等规定,并列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同步设计、同步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包含设置户外广告或者招牌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14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容貌等方面的技术标准,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15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和媒体等渠道公布专项规划、技术规范,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第三章审批与设置
第16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依法批准后设置。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部门),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等要求。
第17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显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三)设置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资料;(四)户外广告牌效果图、地段示意图、施工结构图;(五)户外广告牌安全承诺书;(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共享方式,精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第18条
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发放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人名称、设置地点、形式、内容、期限、许可机关、许可日期、批准编号以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相关要求等。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
第19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屏(牌)不得超过六年。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
第20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大型户外广告的,给设置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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