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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桥梁隧道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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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桥梁隧道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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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桥梁、隧道管理,保障城市桥梁、隧道完好、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管理,适用本办法。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所涉及桥梁、隧道的管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市城市桥梁、隧道与公路桥梁、隧道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跨河(湖)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人行桥等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隧道是指城市道路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4条
本市城市桥梁、隧道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桥梁、隧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桥梁、隧道规划、建设、移交、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6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桥梁、隧道的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所属的城市桥梁、隧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桥梁、隧道的日常管理、养护维修、检测评估等工作。利用社会资本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由养护单位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负责日常管理、养护维修、检测评估等工作。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桥梁、隧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日常管理、养护维修、检测评估、应急抢险等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8条
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接到单位和个人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在预防或者处置城市桥梁、隧道安全重大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建设移交
第9条
城市桥梁、隧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规划与建设。
第10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组织城市桥梁、隧道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论证时,应当听取并研究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意见。
第11条
城市桥梁、隧道的消防、通风、照明、排水、监控、交通(通航)标志、养护管理、交通安全等设施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设置。
第12条
新建城市隧道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设置紧急疏散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具备相应条件的既有城市隧道应当改建、增建紧急疏散通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桥梁、隧道应急抢险需要,就近配建应急物资储备场所。
第13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验收时,应当通知城市管理等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应当对城市桥梁进行荷载试验;对城市隧道进行安全性检测,对相关设施的自动化管理系统进行联调联试。试验、测试结果未达到设计要求的,不得确定为验收合格。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14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移交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单位移交城市桥梁、隧道应当提交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备案资料、城乡建设档案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明。
第15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管理机构审核移交的资料。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管理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验。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经现场查验具备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与管理机构办理移交手续。城市桥梁、隧道建设工程移交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第16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建立全市城市桥梁、隧道数字化档案,并会同自然资源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完善城市桥梁、隧道信息。
第17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隧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安装安全监控监测设施。既有城市桥梁、隧道的管理机构或者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安全监控监测设施。市城市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各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全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管理平台。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18条
车辆通行城市桥梁、隧道时,应当遵守限高、限重、限速等相关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发现危及城市桥梁、隧道通行安全的缺陷或者病害时,应当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需要限制通行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第19条
在城市桥梁上、城市隧道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者占用、挖掘路面;(二)在城市隧道内运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化品;(三)擅自在城市桥梁、隧道设施上悬挂物品、加装设施;(四)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压力在0.4兆帕以上的燃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五)在城市隧道内铺设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六)攀越护墙、护栏、引坡,摆摊设点、聚众娱乐、留宿、乱堆乱放物品、倾倒垃圾、乱停乱放车辆;(七)其他危害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
第20条
城市桥梁、隧道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范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参照城市桥梁、隧道养护技术标准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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