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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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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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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日照市人民政府规章
日照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10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 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3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5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审批、体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6条
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开展园林式居住区、园林式单位等创建活动,引导单位、个人以捐资捐物、认建认养绿地、栽植纪念树、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法律法规和绿化科学知识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7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10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城市绿地。
第11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划定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规划用地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绿地规划用地的,应当就近补足相同等级、面积的绿地规划用地。
第12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
第13条
编制城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完善公园绿地游憩、健身、防灾避险、生态等功能,构建分布均衡、功能完备的公园体系。
第14条
城市绿道应当依托自然要素串联公园绿地、特色景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景区和特色小镇等绿色开敞空间,合理配置驿站和服务设施。
第15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项目,学校、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三)体育场馆、文化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商业服务、商务办公、娱乐康体等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五)其他建设项目,除明确规定外,新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改建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产生有害气体或者有特殊防护要求的应当根据相关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六)旧区改建项目、大型商场、商业街、市场等项目可以适当降低,降低数值不超过百分之五。
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红线宽度大于四十五米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三十米至四十五米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十五米至三十米的,不低于百分之十。
第16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17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附属绿化工程的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接受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18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严格控制大面积硬质铺装,合理选择应用乡土、适生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种植,体现地方特色,均衡配置乔灌花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
第19条
城市绿化使用外地引进种苗的,应当按照规定经过产地植物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书,方可使用。
第20条
新建、改建城市绿地应当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因地制宜采用透水铺装,建设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等,提高雨水的滞蓄与资源化利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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