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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地方政府规章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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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绿化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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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动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拓展城乡绿化空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济南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绿化工作计划向各区县绿化主管部门下达绿化任务,并做好对区县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3条
城乡绿化应当根据本市自然地理气候条件、植被生长发育规律、生活生产生态需要,科学选择、合理配置绿化树种草种,突出地域化特色。减少使用有飘絮等严重影响环境质量的树种,人员活动密集区不宜栽植杨、柳(雌株)树,确需栽植的应当选择优良雄株或者改良品种,原有飘絮树种应当结合树木更新逐步更换。居住区周边还应当兼顾群众健康因素,避免选用易致人体过敏的树种草种。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坚持普遍绿化和重点美化相结合,组织做好重要节假日花卉布置,创造优美环境。
第4条
城乡绿化坚持绿化拓展与绿化提升并重。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拆迁建绿、拆违建绿、破硬增绿、立体绿化等形式拓展绿化空间,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加强对老旧小区绿化的提升改造,保护利用原有绿地和树木,引导居民开展庭院、阳台绿化美化,通过增加植物配置和游憩、健身设施,完善居住区绿地的生态和服务功能。
第5条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居民出行“三百米见绿、五百米见园”的要求,优化公园绿地布局,增加综合公园、社区公园、街头游园建设,充分利用街角路口的零散小型地块建设“口袋公园”。鼓励文化建园,加大对地域、历史、文化元素的挖掘力度,提高公园文化品位和内涵。开展山体公园提升行动,嵌入文化元素,完善游览服务设施。
第6条
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建设等活动,科学引导单位、居住区开展园林绿化提档升级,提高公众绿化意识。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单位、居住区绿化建设和养护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7条
道路绿化应当与相关市政设施相统筹,行道树选择冠大荫浓、抗逆性强的树种,加强分车带、人行道及路侧绿地绿化美化,增加乔木种植比重,增强遮荫防护效果。城市新建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种植乔木分车带净宽度应当大于1.5米。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行道树整治提升行动,通过破硬换土、扩大树池、树池连通等复壮措施,从根本上改善行道树立地条件,引导道路绿化景观向生态化转型。
第8条
加强城乡大环境绿化,结合城市道路建设改造,依托山体、水系、湿地、林地等适当建设绿化隔离带、绿道、绿廊等,强化城乡之间绿色生态空间的联系。绿化隔离带应当选择抗污染、适应性强、低维护的乡土树种,植物种植根据污染源和防护性质差别,采用相应的分层结构。
第9条
《济南市绿化条例》
第10条
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国家标准为:(一)城市居住区绿地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二)道路绿地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三)工业、商业及其他建设项目绿地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国家对绿地率及其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1条
市绿化主管部门可以将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委托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相关部门,并建立园林和林业绿化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体系。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价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之一。
第12条
鼓励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已建成建(构)筑物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步实施立体绿化。因建(构)筑物改建、扩建或者修缮,确需临时占用、拆除计入绿地率的立体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行政许可。建(构)筑物改建、扩建或者修缮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恢复绿化,不得减少绿地率。
第13条
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立体绿化的建设标准进行指导检查。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及沿街单位开放式绿化实施情况列入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评选条件。
第14条
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建设利用应当坚持严格控制、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确保安全的原则,以建设公共停车场为主,不得影响公园绿地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新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建设指标,除已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另有规定外,按照附表一执行。
第15条
建设工程项目地下设施顶面实施绿化的,按照附表二折算附属绿地面积。
第16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按照建筑设计规范,利用建筑高度50米以下的平台、平屋顶实施永久性绿化,且实施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比例不宜低于50%的,平台、平屋顶绿地面积按照附表三折算附属绿地面积。
第17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永久性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按照种植槽面积的20%折算附属绿地面积。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可计入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配套附属绿地面积比例,改建、扩建项目不超过20%,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超过10%。
第18条
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标准,建立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发现绿地缺损及时修复,确保绿地完整。市、区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19条
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行政许可。砍伐、移植城市树木及迁移古树名木的行政许可决定中可以明确砍伐、移植或者迁移作业的时限。
第20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将行政许可决定实时推送至同级绿化主管部门。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现场核实、查阅资料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及城市树木砍伐或者移植、后期补栽、绿化恢复、古树保护、绿地还建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做好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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