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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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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阜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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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车体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4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5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审批、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城乡规划、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气象、林业、财政、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设置规划与技术规范
第6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设置规划批准程序进行。
第7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为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8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市城乡规划、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文化教育场所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六)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七)危及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一)利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广告;(二)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三)在主要道路、重点地区采用手持、骑行、宣传车等方式设置流动广告。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10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市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市城管执法部门统一受理。设置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第12条
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者立面改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
第13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彩色效果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办理程序履行变更手续;(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文件号等审批辨别标识;(五)大型户外广告自批准设置之日起90日内设置完毕;(六)设置完毕后,版面空置(不包括已发布招租广告)不得超过20日。
第14条
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或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围墙广告公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公益广告由设置者负责制作和维护。
第15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场地(所)、公共设施、公共建(构)筑物等载体(以下简称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市城管执法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属于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方面。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16条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三)载体使用权证明;(四)现状图,设施设计图、效果图;(五)利用已有设施的,还应当提供设计单位或者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17条
鼓励非公共载体产权人将其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委托统一经营。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一)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围墙广告。
第19条
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三)设置形式和范围;(四)现状图和效果图;(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20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按照下列情况核定:(一)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按照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规定的期限核定,最长不得超过7年;(二)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借用、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电子显示屏(牌)设置期限不得超过7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3年;(三)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四)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围墙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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