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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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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西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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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保证工程质量,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保护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凡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商品化供应的混凝土拌合物。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4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工商、财政、国土、公安、交通、环保、城管、质监、湟水流域(西宁段)管委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5条
本市支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6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部门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
第7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禁止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进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备案的具体制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8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站点的设立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9条
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年生产规模应当达到10万吨以上。
第10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站点,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生产站点建成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
第11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本市市辖区范围内东至规划凤凰山路峡口立交,南至清河路,西至通海路,北至规划泉弯路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下和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工程、紧急抢险救灾工程和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除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范围,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单位可以根据批准文件的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属特种类型混凝土和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二)施工工艺复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输送设备无法满足其施工要求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13条
按照本办法
第14条
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纳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并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所产生的费用列入建设工程造价,将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写入施工合同,并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竣工后审查决算时,有关部门应当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价款列入建设工程成本。
第15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进行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设计。
第16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或者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应当发出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17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保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固体废弃物回收利用率达到95%以上,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全封闭,粉尘排放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要求。
第18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19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项实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搅拌设备操作员、试验员、质检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20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的散装水泥、砂石等原材料,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检验和验收的资料应当存档备查;不得使用未经检验、验收或者经检验、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无采砂许可证的砂石场生产的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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