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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遗爱湖公园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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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遗爱湖公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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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黄冈市遗爱湖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遗爱湖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环遗爱湖由黄冈城区赤壁大道经新港路、黄州大道、西湖一路、东坡大道至赤壁大道围合而成的范围,含西湖、东湖和菱角湖。具体范围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公园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
第3条
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4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其所属的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委托权限,负责公园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5条
凡进入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6条
公园规划是公园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公园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
第7条
公园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湖泊保护规划、湿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8条
编制、修订公园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必要时,可以在公园规划范围外毗邻地带划定规划控制区域,作为外围保护地带,并设立界标。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景观保护的需要,确定湖面的水位控制线,做好湖面水位管控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公园规划。确需对公园规划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9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园规划制订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符合公园规划的建设项目,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公园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与公园规划不相符的,应当按照公园规划实施改造或者迁出。公园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环境和功能定位相协调。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10条
在公园内建设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植被、地貌、水体的原有风貌。
第11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依法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不得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资、合作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市政工程建设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恢复原状。
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设施;在公园周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临时设施,不得违反遗爱湖天际线管控规划。
第13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公园内商业服务点的种类、规模和数量,经批准开设的商业服务点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
第14条
公园设置的各类标志标牌应当布局合理、整洁完备,文字图形应当规范,并附有中外文对照。有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15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园内从事下列行为:(一)认领绿地养护;(二)认领树木养护;(三)认领水面清洁和保护;(四)认领道路路面管理与保护;(五)义务从事垃圾清理;(六)义务从事游园秩序管理;(七)其他义务志愿行为。
第1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公园后应当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按照以下规定文明游园:(一)爱护公园设施,不践踏花草,不攀爬树枝,不采摘花果;(二)维护公园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及时清理自带宠物排泄物;(三)遵守公共秩序,有序排队,文明行路,文明骑行,文明乘车,文明停车;(四)讲文明讲礼貌,互帮互助,以礼相待,以诚相待;(五)注意人身安全,游玩时不追逐打闹,园区内人多时不要拥挤,主动有序疏散。鼓励对不文明游园行为进行劝阻。
第17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园管理相关制度,并将各项管理制度和设施设备对外开放时间在显著位置公示,提醒游人自觉遵守。
第18条
公园内不得擅自设置各类广告。确需设置旗帜、条幅、气球及充气拱门等公益类广告,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并依法得到相关部门审批。
第19条
公园内除特定人士专用的非机动代步车辆、童车,专用观光车辆,负责公园施工、巡查、养护等作业的车辆,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车辆外,其他车辆(包括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公园。入园车辆应当在公园停车场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经批准对公园进行维修、管理和在公园内进行非经营性宣传、咨询、为民服务等活动,确有必要驶入的车辆,应当事先向公园管理机构报备相关车辆信息,由公园管理机构统一安排、从严管理。自行车应当在公园规定的时间内入园,并按指定线路行驶。
第20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防风、防雷、防火、防灾、防汛、安全用电等安全工作,在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深水区、易滑区等险要地段和部位设置明显的禁止、警示标志。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及时有序地做好避险人员的引导、疏散等工作。第四章活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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