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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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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巴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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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巴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3年2月12日巴中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 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资源化利用、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园林绿化垃圾、动物尸骸、粪便、市政污泥等,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4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列入考核评价体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体责任,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辖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按照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6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金融工作、机关事务、供销、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7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8条
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制定收费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体现城乡差别化管理。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10条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示范、监督活动,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鼓励通过表彰、奖励、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家庭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第11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治理,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领域,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科技创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12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依法征求公众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场所、设施等涉及利用土地的按公益事业用地供应,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13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标准的,应当按要求逐步加以改造。 没有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老旧小区、农村居民聚居点应当按要求逐步建设。
第14条
可回收物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第15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生活垃圾分类场所、设施,不得损毁、盗窃、占用。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1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制定本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17条
机关事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办公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公共机构节能一体化管理平台,强化生活垃圾分类监管,减少机关、事业单位生活垃圾产生量。 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办公场所应当使用可循环利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广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18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降解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19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避免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标准,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20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邮政、快递企业严格执行邮件快件包装管理规定,落实邮件、快件绿色包装要求,促进邮件、快件包装物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商务部门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优先使用宽度较小的胶带,在已有粘合功能的封套、包装袋上减免使用胶带。鼓励寄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使用免胶带设计的包装箱和可循环使用的包装箱(袋)等,鼓励寄件人使用易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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