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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民宿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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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民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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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潮州全域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潮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客栈、庄园、宅院、驿站、山庄等。
第3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潮州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引导民宿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法实施旅游质量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消防安全培训工作。可以在国家消防技术要求基础上,制定民宿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达到建设工程规模的民宿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明码标价、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民宿实施卫生监督管理,开展民宿传染病情的监测、防治和控制工作。税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民宿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引导民宿经营者依法纳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管执法、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5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民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民宿的服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
第6条
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7条
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镇(街)、村(居)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镇(街)、村(居)民宿经营管理。对位于历史文化街区、景区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南粤古驿道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市、县(区)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第二章开办要求和程序
第8条
民宿客房规模依照旅游民宿国家标准及有关要求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对利用围龙屋等地方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可以结合实际,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适当放宽前款规定的民宿规模要求。
第9条
民宿选址应当符合空间规划的相关规定,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位于潮州古城历史文化核心的民宿选址,须符合《潮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关规定;涉及文物保护的建筑,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位于拟征迁(征收)范围内的民宿选址,应当服从城乡发展规划要求,如该区域启动征迁(征收)工作,应当自觉停止经营活动。
第10条
新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施工;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11条
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村庄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国家关于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规定执行。位于古城区范围内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还应当符合潮州市古城区消防安全规定。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规模及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执行。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第12条
民宿经营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一)安装民宿治安管理APP或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上报公安机关;(二)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13条
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民宿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卫生防疫防控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14条
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卫生安全,保证食品安全。
第15条
民宿供水设施需达到安全卫生标准,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第16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17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除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18条
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应当遵循便民原则。民宿登记由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民宿登记信息应当与有关监管部门共享。
第19条
民宿登记事项包括:(一)民宿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及联系方式;(二)民宿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三)民宿建筑权属及类别、装修方案(装修平面图、前后立面照片、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客房数量);(四)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除外)、餐饮服务的,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20条
民宿经营者申请民宿登记,应当确保民宿建筑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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