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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及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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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及见习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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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进一步加强海北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规范见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186号)《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20〕18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基地,提供适宜见习岗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海北籍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生活补助,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和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一项惠民举措。
第3条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4条
就业见习工作的目标是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尽快实现就业。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5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实行统一申报、分级管理,建立年审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6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筹管理全州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结合省人社厅相关规定,健全完善海北州就业见习相关制度。(二)制定全州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审核认定挂牌州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推荐申报省级就业示范基地。(四)组织监督,对见习基地运行情况进行复审、动态管理、检查全州就业见习工作。(五)负责山东援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监督、跟踪使用。
第7条
各县人社部门负责统筹管理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地区就业见习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推荐申请本地区就业见习基地,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进行年审。(三)审核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四)对见习基地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估,提出建议动态新增挂牌或摘牌。
第8条
州县就业部门在本级人社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就业见习计划。(二)受理、初审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单位资格。(三)收集、上报、发布就业见习相关信息。(四)受理、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申请。(五)组织就业见习基地与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对接。(六)为见习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提供指导和服务。(七)统筹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申请人员。(八)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跟踪服务,并建立见习人员台账。(九)受理、初审见习补助申请。第三章见习基地的申报与认定
第9条
确定和申报设立见习基地对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具备吸纳见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能力。(三)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以确保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四)应明确每年度所能提供的见习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和见习时间等有关内容。(五)要具有一定的见习场所(岗位),能满足相关实践的需求,并有相对稳定的见习指导及辅助人员。(六)建立配套的见习管理制度,包括对见习人员的管理、生活补助发放、见习情况考核及鉴定等。(七)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第10条
见习单位的行业分布,应优先考虑当地重点发展的优势产业,同时尽可能吸纳不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参加,以满足高校毕业生的不同需求。
第11条
申报见习基地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州所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等材料,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社厅审批。(二)县所属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申办见习基地的,提交《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毕业生见习管理办法等材料,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报经州人社部门复核后,报省人社厅审批。(三)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12条
就业见习申报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单位申报。用人单位申报见习基地时,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原则上一年一申报,每年11月初用人单位有计划申报。(二)资料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初步意见。(三)条件评估。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培训条件、师资配备、经营管理等进行考察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四)社会公示。见习基地初审通过,由人社部门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省人社厅审批。(五)认定授牌。经审核批准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见习单位,由省人社厅统一授予“青海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牌匾。第四章组织参加就业见习
第13条
按以下程序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一)提供见习岗位。组织高校毕业生在经批准的见习基地开展见习活动。见习单位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岗位信息(含见习岗位、期限、专业要求等有关信息)。(二)发布岗位信息。各级人社部门要通过媒体以及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机构等多种渠道发布见习岗位信息。(三)组织见习报名。
第14条
规定的见习对象均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限为3-12个月。每名高校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四)组织参加见习。各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报名点或开通毕业生就业见习网络报名功能,接受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申请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须填写《海北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参加见习。应按照“见习岗位与学科专业相近”原则,根据见习对象学历专业特点和见习岗位需求,组织见习。(五)签订见习协议。确定见习对象后,见习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海北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六)报送见习总结。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应为见习毕业生出具就业见习鉴定,并向对其认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就业见习总结。
第15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见习期满留用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到当地人社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手续。见习期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参加见习的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第五章见习管理
第16条
见习基地的职责是:(一)制定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落实各项见习政策措施。(二)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后,将就业见习协议原件及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备案,备案资料作为见习基地申领见习补贴的重要依据。(三)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带教老师,帮助见习人员提高就业能力。(四)见习基地要做好见习人员日常管理,确保见习期间人身安全,发生意外或发生纠纷时均由见习基地负责并妥善处理。及时掌握见习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加强安全管理和健康管理,不得安排见习人员直接从事有毒有害或具有安全隐患的工作。有职业卫生要求的,要定期组织见习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五)见习基地通过社保“一卡通”为见习人员发放见习补贴,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六)积极吸纳见习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单位就业。
第17条
见习基地应遵守见习协议,维护见习人员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终止见习协议,并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备:(一)已落实工作单位等不能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二)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且教育无效的。(三)不服从基地管理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四)本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五)其他不宜继续从事见习的。
第18条
见习人员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见习基地,可以解除见习协议,见习期间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人员可终止见习,并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一)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工作、生活补助。(二)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或者见习条件的。(三)安排见习人员直接从事有毒有害或有安全隐患的工作。(四)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见习人员见习的。(五)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第六章见习补贴资金保障
第19条
从2022年起,建立援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见习补贴实行“省级就业补助资金全额落实、援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有效补充、见习用人单位相应补助”机制。结合实际工作相应增减,科学构建援建就业创业资金补助长效机制,建立专户滚动使用。
第20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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