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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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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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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5月2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发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创新和规范南方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南科大)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大学办学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南科大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3条
南科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4条
南科大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核心,通过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地方和国家发展服务,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5条
南科大坚持追求卓越、学术自由、学者自律的大学精神,遵循理事会治理、教授治学、学术自治的原则,培育和发挥大学应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并按照本办法和南科大章程对大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 权 责
第6条
南科大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事由,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7条
南科大对下列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一)市政府提供的财产;   (二)包括学费收入在内的合法收入;   (三)包括财政性资助在内的各类资助和捐赠;   (四)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8条
南科大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   南科大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下设机构,但举办独立事业单位法人的,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   南科大可设立服务于大学的顾问、咨询机构。
第9条
南科大在市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确定人员总额;确因工作需要,需超过编制标准配备人员总额的,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南科大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工资薪酬、职业年金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南科大可以在人员总额内依法聘用教职工。
第10条
南科大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中心,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南科大以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学科设置以理、工学科为主,兼有部分特色人文与管理学科,积极发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的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   南科大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11条
南科大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招生方案,按照科学、公开、择优的原则探索依法自主招生。
第12条
南科大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制定减免收费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第13条
南科大根据自身办学需要,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鼓励南科大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14条
南科大设理事会、校长、校务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等组织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
第15条
理事会由政府代表,南科大校长及管理团队、教职工等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由深圳市市长或市长委任的人员担任。理事由市政府聘任。
第16条
理事会为南科大的决策机构,按照本办法和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规定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三)审定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四)审定学校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   (七)审议批准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立、变更或撤销;   (八)审议批准关系学校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三)项应当按规定报教育部批准,第(四)项应当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批准,第(二)、(五)、(六)、(七)项应当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17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不少于三名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为负责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以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18条
校长是南科大的法定代表人,全面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决议,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9条
理事会根据校长遴选委员会的推荐提出校长人选,报经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审定后聘任。   校长遴选委员会由政府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境内外高等教育专家及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设主席一名,由成员选举产生。成员由理事会聘任,其中具有教授或副教授资格的成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校长遴选委员会提出校长推荐人选后,自行解散。
第20条
校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连任两届以上的,应当启动遴选程序并经理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   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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