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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6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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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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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农业中学、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等。
第3条
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坚持下列原则:(一)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三)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四)依法、及时、公正。同一所学校跨区域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进行监督管理。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学校应当依法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做好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本市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安全知识宣传,播出或者刊登有关学校安全的知识和公益广告。
第5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校园及周边治安及其他安全的举报、投诉。鼓励对违反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督查、考核,建立健全相关主管部门参与的联动协作长效机制;(二)将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年度目标绩效考核;(三)配置必要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满足基本办学条件;(四)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五)定期组织校园及周边治安和其他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指定相关主管部门整改;(六)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职责。依法举办学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非法人组织,应当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7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执行创建平安校园的相关规定;(二)完善并落实驻校民警到校登记、学生上学放学时段和学校举行重大活动期间到校执勤、到重要交通路口维护交通秩序等制度;(三)强化校园及周边治安巡查,及时控制各类扰乱校园及周边秩序、侵害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事件;(四)按照规定或者根据需要在校园周边道路设置规范完善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等设施和施划人行横道线;(五)选派人民警察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和辅导员,指导、督促并参与学校做好交通安全知识和法治教育培训;(六)依法查处违反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8条
教育主管部门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及其考核目标,定期组织考核;(二)明确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校园安全检查,督促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及时报告需要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三)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安全知识及其技能培训和法治教育;(四)牵头制定学校安全手册和安全宣传方案,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园治安防范和其他安全管理制度;(五)负责受理学校安全应急预案和相关活动方案的备案;(六)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创建平安校园和处置校园安全事故的有关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9条
应急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定期对学校消防安全进行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协助、指导学校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和定期开展火灾应急演练,保障校园及周边区域消防通道畅通,督促学校整改火灾隐患;(二)依法对校园及周边安全生产进行综合监督管理;(三)指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培训;(四)依法调查处理校园及周边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10条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校园周边商业网点管理和市场巡查;(二)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对学校食堂的加工设施、食品原材料采购、储存、加工及校园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学校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和使用登记,对设备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11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保健工作,协调、明确医疗机构和专业防治机构负责学生健康检查,配合做好学生体质监测,及时处理学校发现的传染病信息报告,落实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二)指导并配合学校定期对师生进行健康教育和传染病、常见病预防知识宣传;(三)整顿、规范校园周边医疗服务行业;(四)配合做好学校医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12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校园周边游艺、歌舞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13条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签订并落实学校及周边店铺门前三包责任制;(二)指导、督促校园及周边区域建立卫生保洁机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三)依法查处校园周边修建违法建筑物及构筑物、占道经营、擅自涂写和张贴广告、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随意倾倒抛撒垃圾、违法堆放物料、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等各类影响市容市貌和卫生秩序的行为。
第14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校园及周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教育等主管部门定期对校舍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限期修缮、治理。
第15条
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规范、改善校园周边公路交通条件,整治影响交通安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路设施设备。
第16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合理规划、调整校园布局,指导、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学校做好危及校舍安全的地质灾害巡查监测,预防地质灾害发生。
第17条
民政、体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和兑奖约定的行为。
第18条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教育主管部门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发布机制,畅通发布渠道,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并做好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和相关工作。
第19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校园及周边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20条
有关主管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区域各类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验收等工作,应当听取教育主管部门和附近学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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