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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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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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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驻邯各军事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由邯郸军分区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4条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5条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行业、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分管范围内承担相应领导责任。第二章政府领导责任
第6条
市、县(市、区)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督促下一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落实交通安全责任;(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体系,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监督考核;(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落实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养护资金,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五)建立健全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六)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应当到现场指挥救援,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八)按照相关规定,将道路交通安全记录纳入企业、个人的社会诚信体系,落实联合奖惩机制;(九)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7条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社会安全稳定总体工作,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二)负责乡村道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负责本地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和管理,组建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社区交通志愿者队伍,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不文明交通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四)依法整治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用道路经营、打场晒粮等违法行为;(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文明交通宣讲、劝导活动,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道路交通文明列入乡规民约,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六)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涉及本乡镇和街道居民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8条
市、县(市、区)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是同级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整体推进、考核督促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交通安全工作站,配备2名以上交通安全员,负责协调推动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9条
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确定各县(市、区)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确定各乡镇和街道及其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第三章部门监管责任
第10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二)依法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各类突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三)依法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整治意见建议,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四)负责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旅游客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城市公交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校车等重点车辆及其驾驶人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五)会同宣传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交通安全工作站、交通安全员和交通安全劝导站、交通安全劝导员、交通志愿者的工作指导,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六)会同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教育、建设、城管执法、气象等部门建立健全恶劣天气条件下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七)配合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八)负责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监督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九)参与道路停车场、停车泊位和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二)依据相关规定牵头组织涉及道路运输生产经营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三)组织指导协调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2条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依法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二)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和驾驶人管理情况;(三)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3条
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二)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隐患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三)依法查处道路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四)负责国道、省道养护和管理,督促公路建设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五)督促公路管理单位排查、治理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交叉路口等事故易发多发路段,设置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护设施;(六)查处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指导督促公路施工单位做好施工交通组织和施工作业区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工作;(七)依法核发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实施行业管理;(八)适时发布恶劣天气路况信息,通知客运企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督促指导公路养护单位落实交通安全管控措施;(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4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合理规划城市道路系统、道路停车设施等;(二)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开展交通影响评价;(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5条
建设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督促道路建设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6条
城管执法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排查、整治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多发路段以及交通拥堵路段、路口,采取工程防护措施;(二)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依法查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等违法行为;(三)负责查处占用城市道路摆摊经营、乱堆乱放、私设地桩和障碍物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四)负责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撒漏、不在规定地点装卸等违法行为;(五)督促市政道路施工企业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7条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实施监督管理;(二)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及其配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产品以及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等违法行为;(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8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实施监督管理;(二)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依法查处非法生产(含拼装和组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车辆的行为;(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9条
教育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及学校安全宣传教育相关规定,开展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三)督促学校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学校门前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20条
气象部门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负责恶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建立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气象保障联动机制;(二)会同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交通气象探测设施;(三)组织开展交通气象灾害评估;(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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