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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市区容貌暂行标准地方政府规章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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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市区容貌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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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格、色调。(三)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挂彩旗、加装饰灯以及其他装饰物。(四)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并定期粉刷、修饰。(五)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街道两侧和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六)城市空间不得任意占用,沿街门店门顶装饰应整洁美观,不准使用纺织袋布、石棉瓦等有碍观瞻的材料。设置遮阳蓬的,应保持整洁美观,高度不低于2.40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的三分之一。(七)在临街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制冷设备,应当保证安全、整齐美观,其托架底部与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并将现场清理干净。(九)主要街道两侧的围墙样式要别致美观,除军事、安全、保密机关的围墙可全封闭外,其余单位采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采用绿篱、花坛、栅栏分界。永久性围墙应与街景风格相协调;临时性围墙应规范整齐,具有美化城市容貌的特点。不准违章破墙开店。(十)城市雕塑应保持艺术完美,寓教育于艺术之中。第二章公共设施
第2条
道路经常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时,应在限期内修复。
第3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经批准在人行道设置临时摊点或堆物堆料的必须留足从路缘石往人行道不少于1.5米的人行通道方便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整齐有序地停放。
第4条
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道路掘动和井下施工作业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路面。
第5条
城市中主干道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已建架空管线要逐步埋入地下。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吊挂物品。
第6条
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第7条
交通场、站应平整、洁净,不得裸露土面。各种设施应完好、美观。
第8条
路灯设施完好,灯杆、灯罩干净无污垢、无损毁。公用邮政通信设施标志明显、整洁美观。
第9条
交通标志、标线、隔栏、岗亭整洁规范,功能完好,无残缺破损,无乱张挂、乱刻、乱画、乱贴广告或标语。
第10条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按原设计标准恢复完好。第三章环境卫生
第11条
街道、公共场所保持整洁,无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无乱倒垃圾、污水、污物,无随地吐痰、便溺,无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等废弃物。
第12条
街道、广场应定时清扫、洒水、保洁,条件具备的采用水洗除尘。市区河流、水渠、池塘等各种水域中不得倾倒废弃物和超标排放污水。
第13条
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擅自存放货物、箱筐。瓜果蔬菜旺季,在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网点应设护栏,并及时清除所产垃圾,保持场地洁净。
第14条
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保持摊位整洁。各种流动售货车、摊的售货员应随时收集废弃物,保持经营场地整洁。
第15条
沿街单位、住户应经常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擅自占道作业。
第16条
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第17条
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进入市区的拖拉机,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畜力车应挂带粪兜,洒落粪便应及时清除;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采取相应措施,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城郊结合部主要路口应设置车辆冲洗站,净化车容。
第18条
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建筑垃圾应随产随清,运输车辆不得带泥行驶,污染市区路面;施工结束后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
第19条
垃圾收集运输,应逐步实现容器化、密闭化、机械化。生活垃圾应逐步实行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有毒有害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20条
垃圾集运站、各种垃圾容器等公共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的整洁卫生。沟槽、管眼应畅通,没有蝇蛆、尿碱、剧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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