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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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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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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和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安装、悬挂、张贴、放送、投映等方式设置文字、图像、电子光影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道路、广场、公交站牌、候车亭等市政设施;(三)绿地、水域等公共空间;(四)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或者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五)其他载体形式。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3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碍交通和消防安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鼓励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4条
市户外广告规划设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广管委)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拍卖方案的审定,研究决定户外广告设置中的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开发区)城管部门)依法做好本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和负责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5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开发区)城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经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广管委审定并公布实施。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6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幼儿园、学校、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五)利用建筑物顶部以及超出顶部轮廓线的;(六)利用住宅建筑或者综合建筑住宅部分的;(七)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等各类桥梁的;(八)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九)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8条
禁止设置下列形式的户外广告:(一)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二)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悬挂布幔或者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设置广告;(三)采用手持标牌等方式流动展示广告。
第9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三)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四)按照规定配置照明;(五)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面分别设置;(六)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第10条
禁止设置下列情形的招牌:(一)利用建筑物顶部以及超出顶部轮廓线的;(二)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三)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的。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11条
利用公共载体(含空间,下同)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拍卖方案经市广管委审定后,由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拍卖。拍卖方案应当要求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区(开发区)城管部门与载体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后,收储其载体使用权并统一纳入拍卖范围。通过拍卖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区(开发区)城管部门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签订《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需要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12条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用于宣传自身商品和服务的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二)非公共载体使用权证书;(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要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办理的,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13条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用于宣传自身商品和服务的其他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取得设置技术要求。市城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第14条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审查批准或者通过拍卖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市城管部门应当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设施到期的处理方式等事项。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15条
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第16条
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者立面改建,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在规划设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征得市城管部门同意。
第17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向市城管部门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第1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一)国家、省或者市统一安排的主题宣传、重要会展或者重大活动,在活动期间和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二)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利用规范设立的建设工程围挡设施介绍本建设项目的。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取得设置技术要求。市城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
第19条
主题宣传、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利用建设工程围挡设施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第20条
拍卖公共载体使用权和收储的非公共载体使用权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上交市财政,用于支付拍卖和收储成本、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收储情况安排收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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