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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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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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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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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17年8月29日安康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15日安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安康市地方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修改、废止、解释等,适用本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以政府令形式公布的在安康市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4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权限和程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适应本市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5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制定规章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依据,因行政管理需要,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立法权限和罚款限额的规定。
第6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办法)”等,不得称“条例”。
第7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规章的制定工作。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指导和协调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规章的起草、征求意见、论证等工作。
第8条
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9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规章制定计划。
第10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1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依据;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五)拟出台的时机;
(六)立项前调研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11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其必要性、可行性、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作出说明。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规章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规章制定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13条
规章制定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作出书面说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4条
列入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或者几个单位负责起草规章草案。涉及重大事项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可以委托第三方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草案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与,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15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起草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工作人员,明确工作时限,确保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
第16条
起草规章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内容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二)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三)在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时,应当规定其享有的权利、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和救济方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四)在授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做到权力与责任相对应。
第17条
规章草案中涉及重大改革或重大行政措施的,起草单位应当先向市人民政府专题请示,经批准后再写入规章草案。
第18条
起草规章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规章草案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公众关注度高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第19条
规章草案以条文形式表述,每条可分为款、项、目。一般情况规章不分章、节,但内容复杂的除外。各条、款、项、目均应另起行。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规章草案应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第20条
起草单位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形成规章草案送审稿,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联合起草的,由各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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