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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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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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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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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办法
(2024年10月31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95号令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保障校园食品安全,规范膳食经费收取和使用,切实维护学生和教职工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供餐食品安全(以下称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3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鞍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鞍山市千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机制。
第4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校园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校园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
市、县(市)区教育部门负责膳食经费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校园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加强食品安全评价考核,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
卫生健康、财政、审计、公安、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5条
学校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食品安全和健康饮食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膳食经费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的供餐模式落实相应的财务监管要求,保障膳食经费的合理收支。
第二章 校园食品安全管理
第6条
校园供餐主要采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供餐和供餐单位供餐的模式。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以下称校园食堂)应当依法经营,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校园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供餐单位是指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
学校应当与供餐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第7条
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对校园食品安全管理负总责,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查,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
学校应当建立由校园主要负责人、分管食品安全的校园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机构和各成员工作职责,对校园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第8条
校园食堂和供餐单位采购食品及原料应当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
校园食堂应当实行米、面、油、肉、蛋、奶等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签订采购合同时应当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供餐单位应当严格筛选食品原料供货者,倡导供餐单位建立原料供应基地、与大型食品生产或者销售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协议。
校园食堂和供餐单位应当建立供货者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供货者的食品安全状况等进行评价,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
第9条
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
第10条
校园食堂和供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食品安全管理
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和配备相应场所、设施设备;
(二)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进货查验、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食品留样、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三)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合理配置食堂从业人员;
(四)建立采购、储存、加工、运输、食品安全管理、营养健康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
(五)利用互联网等手段实现明厨亮灶,在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设置视频监控,实现监控全覆盖;
(六)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11条
校园食堂和供餐单位不得从事下列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一)采购、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将加工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容器、工具等用于与加工制作食品无关的用途;
(三)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水果除外)、裱花蛋糕,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四)在食品库房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个人生活用品、杂物等;
(五)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12条
供餐单位应当配备专用的容器和车辆配送食品。配送前应当清洁配送容器和车辆的车厢,并对盛放食品的容器和包装物进行消毒。
供餐单位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得私自打开车厢门以及食品包装。
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供餐单位配送食品的查验、接收和看管,提供食品存放场所并采取保温措施。
第13条
学校应当建立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对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到位、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餐单位,及时终止合同,并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教育等部门。
第三章 膳食经费管理
第14条
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餐费、营养改善计划膳食补助、特殊教育生活补助等膳食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管,督促、指导学校建立膳食经费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开展培训。
第15条
校园食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将食堂财务活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可以在学校现有账户下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真实反映收支状况。
第16条
学校应当将收取的餐费及时上交学校经费专用账户或者由教育部门代管,严禁将收取的餐费存入个人账户。积极推行网上缴费,原则上餐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
供餐单位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餐费可以由学校收取并按照代收费管理。
第17条
供餐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据实核算餐费收支,完整核算运行成本,真实反映企业营利情况,不得列支其他费用虚增成本压低利润。供餐单位同时供应多所学校的,应当分学校登记餐费收入、退费等情况。
第18条
校园食堂收入来源包括餐费收入(学生餐费收入、教职工餐费收入等)、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校园食堂支出应当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得将应当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
校园食堂应当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低值易耗品成本等支出。
第19条
校园食堂预收的餐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校园食堂应当在每月末对教职工、学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
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者设立小金库。
第20条
校园食堂学生餐费标准遵循补偿供餐成本和非营利原则。
选择供餐单位供餐的,学校与供餐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学生餐费成本价,作为配餐定价。
学生餐费收入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教职工与学生就餐应当同餐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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