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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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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站共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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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以及行政复议、监察、审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第3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活动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的活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接受监督的政府和部门称为被监督机关。
第4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第5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机制,保障所需工作经费。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管理、指导监督和激励保障。州、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指定机构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受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监督,同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行业监督和业务指导。司法所协助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6条
行政执法监督实行层级监督和属地监督。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直接监督或者指定监督。不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同一监督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协调处理。
第7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队伍建设,配备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工商联代表、新闻媒体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担任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8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统一管理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推进跨地区、跨部门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开展行政执法行为在线动态监测、督办评查、效能评价、问题处理等工作,逐步实现行政执法全生命周期闭环监督。
第9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贯通融合、协调协同,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的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
第10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合作机制,在政务服务中心、基层站所、有代表性的企业及行业协会等建立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健全常态化、长效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有权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监督内容
第11条
行政执法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四)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12条
对行政执法重要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备案制度落实情况;(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落实情况;(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落实情况;(五)其他重要行政执法制度落实情况。
第13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事项梳理情况;(二)行政执法职权分解情况;(三)行政执法责任确定情况;(四)行政执法程序落实情况;(五)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情况;(六)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情况。
第14条
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的监督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二)行政执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四)行政执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五)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六)行政执法案卷是否真实、规范、完整;(七)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使用情况;(八)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九)行政执法装备配备等行政执法保障标准落实情况;(十)统一制式服装、标志管理使用情况;(十一)其他影响行政执法合法性、适当性的情况。第三章监督实施
第15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权责清单,制定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
第16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采取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三)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四)行政执法统计分析;(五)专项行政执法监督;(六)备案审查;(七)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八)其他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方式。
第17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重要制度实施情况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18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查行政执法文书和证据等材料是否真实、规范、完整,评判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第19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包括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可以开展综合考核评议,也可以选取部分考核评议内容开展专项考核评议。
第20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研判,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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