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吐鲁番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吐鲁番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38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吐鲁番市人民政府规章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吐鲁番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4年8月14日吐鲁番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吐鲁番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吐鲁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吐鲁番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4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源头减量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系统,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5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6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县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承担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区县住建部门具体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属地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工作。
第7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商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体系、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对可回收物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收运处理工作和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企业做好限制过度包装、减少或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工作,督促餐饮单位对餐厨剩余物进行分类和投放、及时清理; (四)教育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提高学生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五)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指导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六)文旅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督促辖区内文旅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定期检查景区、酒店等公共场所的一次性用品使用、垃圾分类设施设置、垃圾分类工作基础台账建立、垃圾分类宣传氛围等情况; (七)宣传部门负责媒体宣传总体联络协调;负责指导各区县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邮政管理、交通、民政等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8条
建立以社区党组织为领导,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鼓励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管理规约。 鼓励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寄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协会会员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回收利用等工作。
第9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10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激励引导机制,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置、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工艺、材料的研发、开发和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置科技水平。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1条
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的设施和场所的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12条
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噪声、防遗撒,以及渗滤液和飞灰处理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13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及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场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场所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规定的,应予以改造。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住建部门核准,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15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等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16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再利用。
第17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第18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商品生产、销售、贮存、运输等经营者应当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材料,简化包装结构,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加强产品包装回收处置。
第19条
餐饮、旅游、住宿、娱乐、洗浴等经营者,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提示和费用优惠等措施,禁止、限制一次性用品的销售和使用,引导消费者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量。
第20条
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和流通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减少厨余垃圾的产生量。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