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
汕头经济特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提升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特区范围内下列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区(县)政府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二)市、区(县)政府融资的项目;(三)政府特许经营项目或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项目)。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具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单位(以下统称电子政务实施单位)运用计算机通讯和信息管理技术,提供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项目,主要包括工程类、设备类、软件类和服务类等类型。
第4条
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发展、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注重安全的原则,促进电子政务持续、健康发展,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5条
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作为特区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确定的技术管理机构负责电子政务外网和共性业务系统运行维护、技术管理等工作(以下统称市电子政务技术管理机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子政务相关工作。
第6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组织领导,确定主管部门和技术管理机构,落实工作职责,推进电子政务工作有序开展。
第7条
特区建立电子政务绩效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的考核指标之一,以及后续电子政务项目审批、运维经费拨付的依据。电子政务绩效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8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和特区电子政务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建设专项资金,用于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设。
第9条
特区实行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年度申报和专项申报制度,并与市财政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工作相衔接。
第10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每年七月底前联合市财政部门向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征集下一年度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电子政务实施单位认为需要新建、改建、扩建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应当在每年八月底前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交项目建设方案,具体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标内容、技术规范、投资概算、实施计划等。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正;申报单位不予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11条
超过年度申报期限,因重大任务、紧急需要或者上级临时要求等特殊情况确需追加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有关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应当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专项申报,并提交本办法
第12条
第二款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13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预审,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不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二)基本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但前期工作仍不充分的,提出指导意见要求申报单位进一步优化完善,并商市财政部门拨付一定额度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三)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的,通过预审。
第14条
通过预审的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针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概算的合理性,依次开展下列工作:(一)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委托第三方进行初步审查;(二)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必要时开展实地调研或者邀请部门代表参加;(三)提出评审结论。前款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属于专项申报的,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评审结论。
第15条
通过评审的年度申报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根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在年度电子政务专项资金额度内列出项目清单,经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作为拟建项目,并向相应的申报单位出具评审意见,同时通知其申报部门预算草案。通过评审的专项申报市级电子政务项目,因受资金额度限制而最终未能列入项目清单的,作为备选项目,在下一轮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筛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项目清单。
第16条
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审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包含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项目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发改部门负责立项审批,有关后续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相关规定执行;(二)前项规定以外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立项审批。
第17条
对本办法
第18条
第一项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市发改部门进行立项审批时,应当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对本办法
第19条
第二项规定的电子政务项目,电子政务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评审意见及市财政部门同意列入预算的有关文件,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立项申请报告,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的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予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立项批复,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20条
经确认作为拟建项目的市级电子政务项目的评审意见有效期一年,自发出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内电子政务实施单位未申请立项的,评审意见自行失效。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