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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行政裁决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共 7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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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行政裁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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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行政机关受理申请,作出裁决,适用本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申请,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居中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权属争议、侵权、损害赔偿等民事纠纷进行裁处的行为。
第4条
行政裁决工作遵循平等、规范、简便、高效原则。
第5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裁决工作的统筹领导,建立健全行政裁决工作协调机制。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裁决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具有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裁决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裁决。
第6条
裁决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行政裁决工作制度,确定行政裁决工作机构,配备与行政裁决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裁决人员。裁决机关的行政裁决人员原则上由具有相关行业职业资格或者两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的公职人员担任。初次从事行政裁决工作的,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7条
市、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行政裁决工作实际,可以组建行政裁决专家库。专家库组建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8条
能够通过行政裁决途径解决纠纷的,有关国家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专业调解组织、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裁决途径解决纠纷。
第9条
鼓励裁决机关运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在线咨询、在线申请、在线调解、在线裁决、电子送达等方式化解纠纷。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10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行政裁决工作要求制定行政裁决事项清单,确定行政裁决事项范围和裁决机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11条
下列民事纠纷不属于行政裁决范围:(一)当事人已提起仲裁、诉讼的;(二)已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三)依法不属于行政裁决范围的其他民事纠纷。
第12条
对依法可通过行政裁决方式解决的民事纠纷,鼓励当事人先行协商,自行和解;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裁决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
第13条
行政裁决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区(县)级裁决机关或者具有行政裁决职能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权进行管辖。对专业性强、影响重大或者跨区域的裁决事项,可以由上级裁决机关指定管辖或者直接管辖。当事人分别向两个以上具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提出申请的,由最先受理的裁决机关管辖。
第14条
裁决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公场所公示本机关行政裁决事项范围、依据、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裁决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15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应当在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
第16条
行政裁决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裁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时间等,并交由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第17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裁决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申请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理由;(四)申请事项属于行政裁决范围和收到申请的裁决机关的职责范围。
第18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裁决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能适用行政裁决程序解决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确定合理的补正期限;逾期不告知的,自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行政裁决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裁决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裁决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19条
对依法提出的行政裁决申请,裁决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裁决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裁决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20条
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按要求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裁决机关收到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答辩意见副本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不影响裁决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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