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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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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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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地下管线空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暂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地下管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管理。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通讯、广电、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铁路信号等管线(含附属设施)及相关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本办法所称缆线共用沟,是指沿城市道路地下构筑的用于承载电力、通讯、广电、照明、交通信号、公共视频监控、铁路信号等各类光(电)缆的综合性地下管道、通道。本办法所称管道共用沟,是指沿城市道路地下构筑的用于承载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等各类公用设施管线的综合性地下管道、通道。
第4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管理、节约资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5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地下管线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日常统筹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公安交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务、城市管理、财政、人防、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6条
鼓励采用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7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新建城市道路应当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既有城市道路改造时,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等地下空间设施。新建城市主干道路具备条件的,应当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已规划建设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的区域,不再规划建设同类地下管线。
第8条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群力新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本区域发展需求,制定本区域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行业和区域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计划,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9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行业和区域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安排确定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安排确定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兼顾区域发展需要和行业发展需求;(二)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三)与民生需求相结合,与交通疏导相适应;(四)同一区域,不同地下管线,同步施工,避免反复挖掘。
第10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安排确定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公安交通、水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未列入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地下管线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列入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审批手续不健全或者未按照审批要求施工的地下管线属于私建滥建工程。
第11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施工项目。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
第12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综合规划,根据地下管线等相关行业发展需求,结合道路建设计划,确定缆线共用沟、管道共用沟年度建设项目,并纳入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
第13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水务等相关部门,组织相关地下管线单位确定政府用于供热、排水等老化管网专项补贴项目,纳入年度地下管线建设计划,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跟踪监督。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14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确定的建设日期前30日,持地下管线工程立项的批准或者核准等有关文件及资料,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15条
建设工程报建后,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护单位,对地下管线综合总平面进行会签。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管护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涉及军事管理区外的国防地下管线的,应当邀请有关军事单位参加地下管线综合总平面会签。
第16条
综合平面会签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报批图。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下管线综合总平面内的地下管线单位进行现场踏查,综合会签。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填写《地下管线监护交底卡》,建设单位填写《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明确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监护范围和管护责任。
第17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规划许可。供水、排水、热力、燃气及地下公共设施管线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18条
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四)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五)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审查;(六)应履行工程招标程序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需提供施工中标备案通知书。主干线与用户接入区间的地下管线工程办理施工许可,可只提供本条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19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建设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4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即日下达不准予许可告知书。
第20条
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涉及地下管线建设的,应当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现场进行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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