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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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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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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扩大就业,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3条
市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各区、市、县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先导区)管委会及其所属的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4条
市政府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政策,结合全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确定重点扶持和优先发展的产业及产业集群。
第5条
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以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益。
第6条
除法律、法规和按照国家、省规定管理权限设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中小企业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中小企业罚款。对违反规定收费、摊派和罚款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中小企业,不得附加不平等的交易条件。歧视中小企业或附加不平等交易条件的,中小企业有权要求取消歧视或不平等的交易条件,并向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8条
中小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纳税,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小企业经营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9条
建立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市统计部门制定。第二章资金支持
第10条
市政府通过财政预算设立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计划安排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各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11条
金融机构应当拓展服务领域,调整信贷结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创新产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对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的企业,应实行信用贷款。
第12条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以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为基础,通过经济行政管理、司法、金融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纳税信用和法人信用等情况,建立大连市中小企业信用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与共享的社会化。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征集、管理、信息发布等制度。
第13条
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应对拟上市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引导、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典当、风险投资、招商引资等渠道融资。中小企业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14条
继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政府采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法人资本和民间个人资本进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领域。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依法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符合国家免税条件的,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第15条
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信用担保行业准入条件,建立、完善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奖励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对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指导、协调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拓展业务。
第16条
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应采取奖励措施,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完善产权市场,推动建立风险投资股权的退出机制。第三章创业扶持
第17条
鼓励创办中小企业。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经营领域,中小企业都可以进入并依法从事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对初创的中小企业,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在规划、用地、放宽注册资本登记等方面予以支持。允许通过土地整理、置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办法解决中小企业建设用地;对初创的小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中小企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按照《大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18条
鼓励自然人或者企业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参与创办中小企业。允许以管理才能、技术专长等人力资本作价入股,其出资比例由全体股东协议确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创办新企业的,对其出资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做限制。
第19条
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含失地的农转城人员,下同)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外地生源符合我市当年落户政策的,可以办理落户手续。
第20条
对下列中小企业,税务部门应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主动指导和帮助其申办减、免税手续:(一)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符合减免税范围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生产性中小企业;(四)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五)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其他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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