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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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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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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保障公共卫生和公民健康,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3条
爱国卫生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城乡环境卫生条件明显改善,影响健康的主要环境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治理;人民群众文明卫生素质显著提升,健康生活方式广泛普及;有利于健康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第4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的工作方针,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
第5条
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级爱国卫生发展规划,使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保障爱国卫生活动正常开展。
第7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8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9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二)制定规划、计划,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三)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考核鉴定以及效果评价;(四)指导并监督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五)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创建卫生城市、卫生乡镇、村和卫生先进单位的活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农村改厕信息统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和除害防病等工作;(六)开展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开展以健康社区(村)、家庭、学校、单位为重点的健康“细胞”工程建设;(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八)承办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第10条
爱卫会工作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11条
驻蚌单位可以设立爱国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第12条
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
第13条
各级爱卫办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和工作条件。第三章管理规范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健全、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实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15条
城乡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时,环境卫生设施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替代环境卫生设施未交付前,不得停止使用或者拆除原有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16条
各单位及居民住宅区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二)环境干净整洁,环卫设施齐全、规范,厕所符合卫生要求,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三)室内卫生状况良好,楼道内整洁,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现象,门窗无破损;(四)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设有禁止吸烟标志;(五)院内无违章建筑,物品、车辆摆放整齐;(六)无违规摆摊设点;(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八)单位食堂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设施、用具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经体检、培训合格后上岗;(九)门前责任区内卫生和秩序良好。
第17条
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及村庄卫生管理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置垃圾收集等卫生设施;(二)有卫生保洁制度和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置;(三)道路平整,环境整洁,无明显坑洼积水,无垃圾死角,物料堆、柴草堆、粪堆定点存放;(四)庭院内外卫生清洁,物品堆放整齐;(五)村民饮用安全卫生水,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六)家畜家禽实行圈养,村内无散养家畜家禽现象;(七)定期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消杀,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较低水平。
第18条
旅游景区、公园、水系河道、商业聚集区、早市夜市、农贸市场、停车场、砂石料场、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城乡结合部以及其他影响城乡卫生质量的重点部位和区域,其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卫生管理,落实专职保洁队伍。
第19条
医疗卫生机构、疗养机构、科研机构、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化学制品厂、污水处理厂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对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超标排放。
第20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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