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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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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潮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共 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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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包括湘桥区、枫溪区、凤泉湖高新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潮安区区域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管理,可以根据辖区管理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等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的设施,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等市政设施或者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含“T”型广告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二)利用建筑工地围墙(挡)设置的广告设施;(三)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或者其他形式设置的广告设施;(四)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者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本办法所称的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的,用于表示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
第4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5条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应遵循规划统一、合理布局、节能环保、安全规范、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
第6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并依法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7条
鼓励行政机关通过政府采购公益广告,参与公益广告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个人自行出资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鼓励社会各类媒介免费发布公益广告。第二章设置准则
第8条
户外广告规划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依据。户外广告规划包括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以美化优化城市景观为目标,体现户外公益广告的发布需求,确定设置空间布局。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设置要求,明确宜设区、限设区、禁设区范围以及分类控制原则;明确招牌设置的通用规范和设置要求。
第9条
市城区户外广告规划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编制户外广告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同级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户外广告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户外广告规划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10条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规划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或者专门场所公告,并在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布,便于公众查询和监督。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订。
第1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危及公共安全和危及建筑物安全的;(五)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六)利用堤防、水库大坝和河道湖泊等管理区域影响水利工程和行洪安全的;(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审批与备案
第12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上需要设置有构筑物的非张贴形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其构筑物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建筑结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包含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3条
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实行有偿使用。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有偿使用收入为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利用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涉及利用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场地、公共设施等公共载体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对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实行有偿使用。对不具备采用公平竞争方式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使用人收取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费。依法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设施免收城市公共空间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费。
第14条
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朝向、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设置时间等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
第15条
申请设置非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所利用的户外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资料;(四)户外广告设施位置图、全景电脑设计图、正立面图、效果图及设计使用年限说明;(五)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提交其书面意见;(六)设置总面积大于等于一百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结构设计图和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七)与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方案。
第16条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现场公示或者书面征求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或者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公示以及举行听证会、论证会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17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活动等临时性活动需要临时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照;(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形式、范围、期限、说明和示意图;(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活动的文件。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18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涉及两个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函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转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19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并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将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设置期限以及设置人相关信息等资料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20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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