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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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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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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与使用管理,促进地理信息的共享与利用,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和网络化服务水平,避免重复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建设、使用、管理与应用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3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数据及其采集、加工、交换、服务所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设施、机制和人力资源的总称,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体系、目录与交换体系、公共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和组织运行系统等构成,是本市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4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根据权限共享使用。
第5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系统推进、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第二章任务与分工
第6条
本市成立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的组织协调机构,其主要任务是:(一)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二)审定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及相关规范,确保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实用性与合理性;(三)制定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四)组织项目评审与项目验收工作;(五)指导协调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推广应用工作。
第7条
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总体设计方案;(二)采集、整理地理信息数据,制定相关标准规范;(三)组织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推广应用。
第8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的基础网络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9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计划,负责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管理所需经费的保障。
第10条
市保密部门、市国家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安全保密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11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建设本单位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其主要工作任务是:(一)负责本单位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信息资源的编目;(二)对本单位的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资源目录内容设置使用权限;(三)负责提供本单位空间专业信息数据集并定期更新。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12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和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交换体系标准进行建设,保证数据资源共享与整合利用;(二)根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标准规范,并综合考虑用户需求、技术需求、应用需求等方面因素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所建标准规范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实用指导性;(三)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应当包括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目录体系、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目录体系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目录体系。各目录体系应当包括数据类别、数据内容、责任部门和单位。
第13条
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采用集中建库、分工更新维护的方式进行建设,由市测绘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相关单位的专业信息数据由各自在统一的定位基准、数学基础上进行更新与维护;(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包括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1.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的数据基础,内容包括定位基础、居民地、工矿建筑、交通、管线、水系、境界、地貌、土质与植被等数据,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2.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抽取部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形成的数据子集,运行于政务网络,由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3.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是按照一定标准规范将业务数据进行空间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运行于政务网络,由相关单位负责建设与管理;4.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是通过对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进行脱密处理之后形成的数据,运行于互联网,由相关单位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14条
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由市测绘主管部门按照“数字中国”、“数字吉林”地理空间框架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进行建设,并在市级政务网、涉密专线等网络中分别部署,实现全市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换与整合利用;(二)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是本市权威的、唯一的和通用的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数据均纳入公共平台进行统一发布、共享、交换与管理。第四章数据更新与维护
第15条
各类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标准体系等有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共享数据的采集、更新与汇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实施,数据的更新应当保证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并符合相关采集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16条
数据生产单位依据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进行更新与维护。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的更新与维护,应当按照市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安排进行。
第17条
市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与维护。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与维护频度,应当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更新与维护一致。
第18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数字长春地理空间框架建设的标准规范与数据更新频度要求,对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进行更新与维护。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应当通过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更新发布。
第19条
市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集和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集进行一定的数据加工和保密处理,形成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集应当通过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更新发布。第五章数据共享和使用
第20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地理信息共享目录,及时将所属的经过保密处理且符合发布要求的公共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公共专题地理信息数据及公众地理信息数据通过本市地理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发布、共享与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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